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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合伙企业涉及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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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敬斐 发布时间:2023-04-22 06:24:00 点赞:


核心内容:闵行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合伙企业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优惠一、固定投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按照关于固定投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投资合伙企业纳税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


闵行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合伙企业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固定投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按照关于固定投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投资合伙企业纳税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在固定投资合伙期间,各投资人因出资而取得的分配份额不再作为其对外承包工程、招标项目等经营活动中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投资人在退出固定投资合伙时,获得的分配份额不再作为其对外承包工程、招标项目等经营活动中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天使投资汇总管理机构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按照关于完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天使投资汇总管理机构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天使投资汇总管理机构实施股权激励的,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员工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在其取得并转让时不再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管理机构及其合伙企业退出被投资企业时,因转让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收益部分不再作为实施股权激励对象对外承包工程、招标项目等经营活动中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合伙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1.合伙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按照关于加强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规定,申请税收奖励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因解散清算而产生的收益,按照关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申请税收奖励个人所得税。

闵行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合伙企业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固定投资合伙企业和社区服务型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固定投资合伙企业和社区服务型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投资合伙企业和社区服务型合伙企业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两项优惠政策:

1.合伙期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人退出时,分配给其的收益不计入当年应纳纳税收入。

二、风险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照关于风险投资基金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基金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两项优惠政策:

1.对于已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实行申请征收扶持企业所得税;

2.对于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退出被投资企业时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实行申请征收扶持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合伙企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合伙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关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申请税收奖励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从事节能环保等环境保护类项目,按照关于促进节能环保等环境保护类项目发展有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申请税收奖励或申请征收扶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