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暂行条例实施细则(6分钟前更新)
作者:陈明宪 发布时间:2022-12-30 04:19:04 点赞: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ying]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di]一条根据《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di]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z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wu],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que]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suo]得。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2019年增[zeng]值税暂行条例[li]实施细则全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hui]议审议通[tong]过,现予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shui]暂行条例》(以下简称[cheng]条例),制定[ding]本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tiao]例》(以[yi]下[xia]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ze]。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kuo]电[dian]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yi]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法律分析:据中华[hua]人民共和[he]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ze]》已经财[cai]政部部务会议和[he]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bu]。根据《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guo]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xia]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tiao]根据《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xi]则。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由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十[shi]二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十[shi]三条本细则自一[yi]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执行中有关[guan]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tiao]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nian]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五条集体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六条《条例》第二条所[suo]称“收入总额”。第一[yi]条本细则依照[zhao]《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shui]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二条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wei]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gui]定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he]国增值税暂行条例[li]实施细则(2011修订)
第一条[tia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zhi]定本细[xi]则[ze]。二条[tiao]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you]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yi]条所称加工[gong],是指受托加工货[huo]物。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条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ju]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an]照批准的[de]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5元至30元。中等城市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律分析:增值税暂[zan]行条例实施细则包括[kuo]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re]力、气体在内。条[tiao]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ji]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shi]施细则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细则[ze]。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shui]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shi]细则
第一条根[gen]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tiao]例),制定本细则。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jian]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三条[tiao]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fei]农业建[jian]设的。第一条根据[ju]《中[zhong]华人民共[gong]和国土地增值税暂[zan]行条例》(以下[xia]简称条例)第[di]十[shi]四条规定,制定[ding]本细则。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shang]的建筑物[wu]及其附着物并取得[dei]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