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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总部优惠政策(当日/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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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克彪 发布时间:2022-11-02 19:48:56 点赞:


核心内容:总部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对推动城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区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前,《眉山天府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修订)》正式印发。关于《眉山天府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四川天府新...


总部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对推动城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区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前,《眉山天府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修订)》正式印发

上海地区总部优惠政策,当日商讯

关于

《眉山天府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修订)》

的政策解读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21年5月27日印发的《眉山天府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中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于新区目前的发展状况,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速新旧动能转换,助力建设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结合各地先进经验和新区实际,经济合作局拟定了《眉山天府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经济合作局根据新区实际,借鉴成都等先进地区经验,草拟了《管理办法》,并书面征求了党工委、管委会各县级领导,两委办、党群工作部、发展改革局、经信局、视高街道办等28个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意见;经社会公开意见反馈,合法性审查后,已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和党工委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管委会名义印发。

本《管理办法》由总则、奖励办法、支持政策和附则以及附件组成。其中奖励办法包括了“引进来”奖励、多做贡献奖励、能级提升奖、科技创新奖和其他奖励五个方面内容;支持政策包括了金融、税收、中介服务、人才建设四个方面内容;附则中,对企业申报奖励或支持政策的流程、应尽义务作了说明,对本《管理办法》施行时限作了规定;附件为眉山天府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分别从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直接认定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四种类型对认定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上海地区总部优惠政策,当日商讯

眉山天府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修订)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速新旧动能转换,助力建设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按照《眉山天府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附件),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二条 “引进来”奖励

新引进注册的企业一年内达到眉山天府新区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可申请享受“引进来”奖励。入驻眉山天府新区的总部经济项目,自对新区有地方经济贡献体现年度起,根据实缴注册资金规模和租用办公用房情况,对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1.开办支持。新引进注册的民营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0.5亿(含)—1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企业0.5%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含)—5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企业0.8%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含)—10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企业1%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企业1.5%奖励。上述奖励按40%、30%、30%比例分3年发放。

2.租房支持。新引进注册且在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用甲级商务写字楼自用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租金价格不超过实际租赁价格),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5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大厦,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经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支持。

第三条 多做贡献奖励

1.发展支持。对新区认定的总部经济项目,支持标准参照项目每年纳税总额执行。项目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进行奖励;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持标准参照项目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执行;年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1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支持标准参照项目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执行;年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1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支持标准参照项目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执行。以上支持均在第二年度集中兑现。

2.增量支持。新认定的总部企业以上一年企业缴纳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期,以企业缴纳地方经济贡献逐年递增10%为基数,以当年超基数0%—10%(含)、10%—20%(含)、20%以上分三档,支持标准参照企业缴纳税款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55%、60%执行

第四条 能级提升奖

1.对新区已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功能型总部企业由单一职能发展为具备三种及以上职能或者转变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励

1.对新区总部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奖励: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6000元、3500元资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300元、800元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500元、300元资助。

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奖励:

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获得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及欧洲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分别奖励30000元、8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类似),每件分别奖励10000元、4000元;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类似),每件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

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5000元、4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类似),每件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类似),每件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

2.对总部企业在新区设立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奖励。总部企业设立的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从事产业技术、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协同创新等业务,经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技术服务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创新中心,每增加2000万,再奖励10万元,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技术创新中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其他奖励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引进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2.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区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奖励标准参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30%执行。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金融

1.综合金融服务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账户开立、结算服务、融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服务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对获得经营贡献奖励和能级提升奖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可按企业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300万元的贷款贴息

2.直接融资支持。对于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予以财政资金鼓励。注册、入统和纳税均在新区的,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新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税收

对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中介服务

择优选定技术力量强、服务质量好、从业经验丰富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一定数量、涵盖门类较全的品牌中介服务机构库,满足总部企业专业化个性化商务服务需求。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买品牌中介机构库内中介企业提供的会计、法律、审计、咨询、设计、科技成果转化、人力资源等服务,按当年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给予10%补助,每个总部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家企业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人才建设

1.针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分层分类提供人才公寓、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服务保障。

2.高端人才支持。针对总部企业年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多不超过公司当地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总人数不超过20人),以其个人对新区实际贡献(在该项目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不含分红和股权投资所得)为额度,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给予奖励

3.人才培养支持。总部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年薪10万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培养50人次及以上,且取得相关证书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合作建设实训(实习)基地的,且累计培训年薪10万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100人次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每年由经济合作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四川省、眉山市及新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办法同类型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的奖励和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引进来”奖励除外)。

第十三条对于发展态势好、贡献大的总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经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确定后,给予特殊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享受财政支持的总部企业应与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对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进行明确约定,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且不满十年经营期内,未经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同意私自迁移、股权转让的,所享受扶持资金(企业享受本办法中所有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一次性全额退还。

第十五条产业园内享受了本办法相关奖励政策的入驻项目,其享受部分不纳入产业园招商引资协议相关指标的计算。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经复核不再具备眉山天府新区总部企业资格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不退还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期间相关法律政策变化,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延长或终止。

上海地区总部优惠政策,当日商讯

奋进发展中的眉山天府新区。

眉山天府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眉山天府新区总部企业分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直接认定型总部企业三种类型,成长型总部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和扶持对象纳入认定范围。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基本标准

符合眉山天府新区产业发展,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眉山天府新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决策管理、资产管理、行政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多项综合管理职能。

(二)下属企业标准

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其中在新区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1家。

(三)产业标准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200万元及以上。

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高端物流等区内重点发展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300万元及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500万元及以上。其中:高端服务等区内重点发展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300万元及以上。

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年度在新区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制造业在新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在新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经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功能的企业。

(一)基本标准

符合眉山天府新区产业发展,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眉山天府新区,具有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二)产业标准

农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200万元及以上。

工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高端物流等区内重点发展产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300万元及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高端服务等区内重点发展产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300万元及以上。

三、直接认定总部企业

符合眉山天府新区产业发展,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眉山天府新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总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估值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四、成长型总部企业

(一)基本标准

符合眉山天府新区产业发展,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眉山天府新区。

(二)下属企业标准

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其中在区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1家。

(三)产业标准

达到综合型(区域型)产业标准中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或新区地方经济实得三分之一及以上,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

名词解释

瞪羚企业:是银行对成长性好、具有跳跃式发展态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称谓。“瞪羚”是一种善于跳跃和奔跑的羚羊,业界通常将高成长中小企业形象地称为“瞪羚企业”,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这一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

独角兽企业:投资界对于10亿美元以上估值,并且创办时间相对较短的公司的称谓。

地方经济贡献:总部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地方实际留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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