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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是什么政策类型(今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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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盛元 发布时间:2022-11-02 04:57:38 点赞:


核心内容:一、适用对象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二、政策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上,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一、适用对象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上,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没有扣除的,或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首页及“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阶段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

2.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3.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四)相关规定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

五、有关问题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自今年1月1日实施,纳税人如何补充享受之前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纳税人希望在工资薪金发放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扣除信息,选择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办税系统中更新纳税人的扣除信息后,在下次发工资时会自动为纳税人扣除从符合条件月份起到申报当月的累计扣除;如果纳税人希望在2022年度汇算时再享受,也可以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通过办理年度汇算补充符合条件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

举个例子,如果纳税人的子女在2021年10月出生,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即符合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纳税人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即可为纳税人申报1月份至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的子女在2022年2月出生,自2022年2月起纳税人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可为纳税人申报2月份至4月份累计3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二)3岁以下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婴幼儿信息应当如何填报?

答:一般来讲,婴幼儿出生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填报子女信息。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作为填报证件。

极少数暂未获取上述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由谁来扣除?

答:该项政策的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四)不是亲生父母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但其必须是担任3岁以下婴幼儿监护人的人员。

(五)婴幼儿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六)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七)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什么?

答: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2年5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5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八)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进行扣除。

(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能在父母之间分配吗?

答:可以。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两人各按照每月500元扣除。这两种分配方式,父母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分配方式在选定之后还可以变更吗?

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十一)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十二)对于存在重组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十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每月发工资时就享受吗?

答:可以。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信息报告表》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后,单位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在每个月预缴个税时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

(十四)纳税人在婴幼儿出生的当月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后续还可以享受吗?

答:可以。如果纳税人在婴幼儿出生当月没有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当年的后续月份发工资时追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五)纳税人享受政策应当填报哪些信息?

答: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信息报告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十六)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将有关资料提交给税务部门吗?

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申报时不用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十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发票吗?

答:不需要发票,只需要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即可享受政策。相关信息包括:配偶及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本人扣除比例等。

(十八)纳税人如何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为方便快捷?

答: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既可以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预扣预缴阶段享受扣除,也可以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全程“非接触”办税,无需填报纸质申报表,较为方便快捷。

(十九)谁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信息负责?

答: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十)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填报的扣除信息进行检查吗?

答:税务机关将通过税收大数据、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对发现虚扣、乱扣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四)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3.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

五、有关问题

(一)我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我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我公司是2020年度设立的企业,已完成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请问从何时起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四)我公司是2021年的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五)我公司为2022年3月新设立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购买房产并申报缴纳印花税,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我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属于一般纳税人,今年3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七)我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属于一般纳税人,今年3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3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八)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九)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一)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六税两费”时,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根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从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依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十二)我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十三)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四)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但是还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还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五)我公司“六税两费”的申报逾期了,是否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的,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一、适用对象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相关税费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确认符合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税务机关对合规性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一是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尚未缴纳入库的,纳税人无需操作,缴款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纳税人需要在缓缴期限届满前缴纳相关税费。

如,纳税人2021年11月(所属期)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缴纳期限在延缓3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纳税人需要在2022年9月申报期届满前缴纳。

二是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选择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的,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1)更正申报。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小微企业将申报表应纳税费款暂时调整为零,中型企业将申报表应纳税费款调整为原来的50%,确认提交申报表。(此次更正申报暂选择不享受缓缴政策)。

(2)申请退税。更正申报后形成的多缴税款,纳税人发起退税申请,税务部门通过后台办理审核。

(3)享受缓缴。退税审核通过后,纳税人据实再次更正申报,选择享受缓缴政策。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是纳税人在申报相关税费时自行判断是否享受缓税政策。电子税务局已开通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

如,纳税人在2022年4月申报期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所属期为3月的相关税费时,界面会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规定的部分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

确认缓缴的,小微企业相关税费的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中型企业,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只需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缓缴税款可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

确认不缓缴的,则系统提供下拉框供纳税人选择理由:①不是制造业。②不是中型企业(或小微企业)。③相关部门办理证照需要。④其他。选择“其他”的,需要填写选择不缓缴的具体理由。

二是纳税人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选择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的,具体流程同上。

(四)相关规定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四、相关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五、有关问题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答: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6个月。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开通了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税务机关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二)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再延长6个月,其如何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

答:公告明确了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税政策的纳税人首先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在2022年5月底前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其中涉及汇算清缴补税、退税业务的,视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举例:纳税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其享受了2021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该笔20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此前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

情形二: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理退税。

1.汇算清缴可退税款大于缓缴税款时,选择退税更有利于纳税人

举例:纳税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5万元。企业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

2.汇算清缴可退税款小于缓缴税款时,选择继续缓缴暂不办理退税更有利于纳税人

举例:纳税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万元。相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2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2021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三)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答: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缓税公告发布前,因为逾期申报缴纳所属期为1月的税款,所以缴纳了滞纳金。在办理退税时,这部分滞纳金能否退还?

答: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2月28日缓税公告发布前,逾期申报缴纳所属期为1月的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的,在办理退税时,多征的滞纳金应随同税款一并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1年10月的税款,在2022年2月28日缓税公告发布前入库并缴纳滞纳金的,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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