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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代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当日/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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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末庆 发布时间:2022-11-01 19:35:49 点赞:


核心内容: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一份是《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另外一份是《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与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三种合法承包单位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签约的三种合法承包单位是:施工总承...


建筑公司代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当日研读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一份是《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另外一份是《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2、与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三种合法承包单位

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签约的三种合法承包单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

3、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三种合法主体。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是建筑劳务不同工种的劳务总承包单位,则与其签订不同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三种合法主体是: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班组长、设立工体工商户从事某一工种的自然人班 组长、既不成立个体工商户又不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班组长。

4、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签订的五种合法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合同的两种分类:清包工分包合同和纯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劳务分包分两种: 清包工分包和纯劳务分包。所谓的“清包工分包”是指施工方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所谓的“纯劳务分包”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包括主材和辅助材料),只提供人工收取人工费用、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因此,实践中提及的“劳务分包合同”实际上是指清包工分包合同和纯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的相关法律依据分析

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部分辅料和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但是,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劳务总承包企业,则劳务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劳务分包给专业作业的劳务企业、作业专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作业的建筑技术工人是合法行为;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专门从事建筑项目工地上的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专业作业的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则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将其承包的专业作业劳务再分包给作业专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作业的建筑技术工人是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施工,只向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转包行为。

(3)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签订的四种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签订以下四种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

一是建筑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纯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纯劳务分包合同);

二是劳务公司(实质上是具有不同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总承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方签订含有部分辅料和纯劳务部分的劳务分包合同(或者称为清包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是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具有不同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总承包企业,则劳务公司与不同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小微劳务企业、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班组长、既没有设立临时税务登记又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班组长,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分包合同。

四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直接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合法的劳务分包行为。

4、建筑劳务分包的五种违法行为

以下五种建筑劳务分包行为是违法的:

(1)第一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专门从事某一工种作业的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再分包给专业作业的班组长、个体工商户、劳务公司是违法分包行为。

(法律依据: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2)第二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施工,只向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转包行为。

(法律依据: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是违法转包行为。)

(3)第三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和设备”条款约定:劳务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由劳务公司购买提供。在劳务款结算时,劳务公司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费用,是违法分包行为。

(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四)项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4)第四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和设备”条款约定:劳务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由劳务公司购买提供。在劳务款结算时,劳务公司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法律依据: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六)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5)第五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总承包的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与班组长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后,班组长又将其从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承包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给另外一个班组长,是违法分包行为。

(法律依据: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5、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不可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受到的法律限制

第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

第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

(2)分析结论

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是建筑企业的主营业务岗位,而不是辅助性岗位,而且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公司必须要具备当地政府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授予劳务派遣资质。因此,建筑劳务公司绝对不可以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6、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1)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

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专门约定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劳务公司聘用的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

第二、劳务公司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所在地建委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与农民工手机绑定),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

第三、劳务公司指定的劳资专管员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表”交劳务公司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2)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载明“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如果不按照以上策略执行,则劳务公司与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签订“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

第二,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载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三,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建筑公司代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当日研读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发生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的会计核算(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凭证管理

(1)会计核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劳务公司部分劳务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3%)×3%】

贷:应付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银行存款——通过总承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银行存款——支付劳务公司部分劳务款

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劳务公司部分劳务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3%)×3%】

(2)会计核算凭证管理

第一,劳务公司提供的其盖章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双方签字的劳务款进度结算单或工程劳务计量确认单。

第三,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和项目的名称。

第四,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

2、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进行劳务结算收入的会计核算和凭证管理(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

应付职工薪酬——通过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

应收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结算的工程劳务款÷(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 劳务款+通过总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1+3%)×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总承包方拖欠劳务公司的部分劳务工程进度款÷(1+3%)×3%】

(2)会计核算凭证管理

第一,建筑总承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盖章的代付农民工工资流水单。

第二,劳务公司提供的其盖章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双方签字的劳务款进度结算单或工程劳务计量确认单。

第四,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和项目的名称。

第五,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

建筑公司代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当日研读

1、发票开具策略:

一是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载明“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二是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2、涉税凭证管理

(1)建筑企业应留存的涉税凭证

1、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则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提供其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身份征复印件、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农民工工资表”和“农民工工时考勤表”。

2、如果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则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提供其与班组长签订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双方签字盖章的且有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身份征复印件”。

3、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每月签字盖章的“劳务工程量计量确认单”和“劳务工程款结算单”。

(2)劳务公司应留存的涉税凭证

1、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将其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盖有银行章的一份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作为成本核算依据;

2、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每月签字盖章的“劳务工程量计量确认单”和“劳务工程款结算单”。

3、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则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身份征复印件、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农民工工资表”和“农民工工时考勤表”。

4、如果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则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提供其与班组长签订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务工程量计量确认单”和“劳务工程款结算单”。

5、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应要求班组长组织农民工收集农民工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缴纳“新农合”和“新农保”费用的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财务部留存备查。

6、如果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则劳务公司应保存班组长或劳务公司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代替班组长到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和完税凭证,或者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自行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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