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废旧物资回收税收政策(近期/分析)
作者:李衍建 发布时间:2022-11-01 10:27:21 点赞:次
【注释】从税收法律的角度讲,“废旧物资”一词自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发布后,变换为“再生资源”。本文所称“再生资源”等同于“废旧物资”。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政策脉络上看,再生资源行业自2000年取消了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2008年进一步取消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便陷入了缺少进项票而承担较大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取得的困境。
也就是说,从财税的角度讲,再生资源企业面临两大难题:
1、无法或较少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因而无法或较少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税负较重。
2、收购再生资源物资,无法或较少取得合规的采购凭证,面临采购成本不被税务机关确认,因而增大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风险。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
1、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物资,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适用13%的税率。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物资,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解决问题的路径建议
(一)增值税问题
关于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目前没有好的解决办法,以票控税基本上没有活动空间。
可以考虑利用税收凹地,在税收凹地注册公司,将部分收购业务拆分给税收凹地公司,让凹地公司交纳增值税,开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凹地公司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购凭证及企业所得税
1、政策梳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的凭证。“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间接明确了“发票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一条针对不同对象开具何种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系统梳理,归类列示如下:
2、政策适用及建议
(1)再生效资源回收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正常情况下,回收企业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投售人处收购货物,应当取得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采购凭证 下同)。
(2)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手中收购货物,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收购凭证及内部凭证均可作为扣除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以目前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为标准计算,则回收企业从单个个人手中回收货物可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20万/年。
如果单个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回收企业的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若干建议
(1)利用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可以设立若干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口收购废旧我,再废旧物资再出售给经营企业。
(2)从个人经营者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一定要规范,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注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品名、数量、金额,并由收款人签名。单个个人年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20万元(基于个人所得税的考量,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限额可能会低于120万元)。
(3)单批次收购货物数量较大的,辅以运输发票、磅码单等,以佐证其真实性。
(4)为规避风险,企业在开展经营业务时,应尽可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5)企业应当通过改进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备交易材料等内容,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例如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从实质层面争取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纳税调整的风险。
特别提示:
1、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经营所得”项目,支付人(付款人)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无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人)预扣缴或代扣代缴”的话,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可要求个人经营者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留存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2、企业的经营业务,如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范围,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