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
作者:朱金朝 发布时间:2022-04-18 21:06:19 点赞:次
核心内容:《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1.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
《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
一、《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怎样做简述
二、《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怎么做研究
1.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一、《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怎样做简述
1.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怎么做研究
1.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