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哪家好(实时/认识)
作者:常红合 发布时间:2022-10-26 17:19:00 点赞:次
又一例通过个独筹划薪酬个税,已通过汇算清缴补税,未被罚
来源:陇上税语 2021.11.18
2021年11月16日晚间,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
2018 年6 月至 2019 年9 月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江苏慧博以咨询顾问采购形式,向寿光锐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作室、潍坊市安领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学府园区迈捷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以下简称“3家个人独资企业”)支付了 422.53 万元咨询服务费,该等费用中,379.17万元最终实际支付给公司的 17 名员工作为其薪酬的一部分。上述3 家个人独资企业均已注销,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具体如下:
发行人以咨询费的方式将422.53 万元支付给 3 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又将相关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最终将款项支付给公司17 位员工。
截至2019 年 10 月,上述税务筹划安排已不再实施。发薪结余资金43.36 万元已于 2021 年归还至发行人银行账户。在本次申报报表中,2018年至 2019 年间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的薪酬已在2018 年和 2019 年重分类至职工薪酬,结余资金43.36 万元已在 2018 年和2019 年由主营业务成本调至其他应收款。
1、江苏慧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不受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影响
发行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的薪酬已重分类至职工薪酬,与原咨询费用均属于与公司自身业务相关的费用,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不影响所得税金额;同时江苏慧博满足软件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2018年度至 2019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发行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不影响公司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
2、员工个人所得税已完成缴纳
发行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事项发生在2018 年至 2019 年间,发行人已与税务局沟通2018 年职工薪酬补税事宜,其作为扣缴义务人在 2020 年完成了2018年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个税及滞纳金的代缴,并取得了领薪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存在未足额补缴的税收风险。
对于2019 年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相关员工已按时在2020 年 6 月30日之前通过汇算清缴报税,不存在未缴、补缴或未足额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涉及缴纳滞纳金。
发行人及领薪员工未因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事宜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取得江苏省XX市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合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