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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怎样避税给股东公司(今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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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弓玉蓉 发布时间:2022-10-26 02:11:40 点赞:


核心内容:导读:企业家们很多时候会忽略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的风险,在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毫不犹豫地就把个人财产投入进去,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公司与家庭一起崩塌!今天,刘钢律师教您三招,让您轻松把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安全隔离。从近几年...


股东分红怎样避税给股东公司,今日认识


导读:

企业家们很多时候会忽略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的风险,在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毫不犹豫地就把个人财产投入进去,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公司与家庭一起崩塌!今天,刘钢律师教您三招,让您轻松把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安全隔离。


股东分红怎样避税给股东公司,今日认识



从近几年接触高端客户多起真实案例的经验来看,中国高端客户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主(包括股东身份),他们在全身心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时,往往忽略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家庭财富与企业经营之间需要设立一道防火墙。否则,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牵连家庭,最后连最基本的家庭财富失去保障。

● 风险之一: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导致刑事、民事双重法律责任

张老板拥有一幢商铺大楼,主要从事服装销售店铺出租管理生意,大约共有二百个经营小商铺租赁出去,他每月都有稳定的租金收入现金流。为了少开发票不交税,他便用女儿的名义在银行开个帐户,并通知部分不要发票的商户将租金直接支付到女儿的银行帐户中,几年累积下来,女儿的帐户共收租金过千万。

但张老板没想到,后来女儿女婿闹离婚起诉到了法院,女婿向法官说妻子名下在银行还有千万存款,那是夫妻共同财产,坚决要求分割,而女儿告诉法官那是父亲公司的钱,不是自己的收入。

如此一来,父亲借用女儿帐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的行为被曝光在司法机关面前,如果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或是女婿一气之下到税务机关举报,那么张老板将面临偷逃税的刑事责任,同时企业也面临债务偿还将由股东个人家庭承担连带责任的严重后果。

● 风险之二:企业融资由股东个人或家庭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引发家财赔光后果

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寻找资金支持,向银行或小微贷款公司借款是极为常见的,许多企业家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都可能会面临借款方要求,不仅企业大股东签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要求股东配偶到场也一并签字。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条件。而且我们发现有的企业中大股东这样做了,可是小股东却拒绝承担这样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股东及配偶轻易在借款合同中承诺将来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将来如果企业还款还不上,债权人也就是出借人是有权起诉到法院,直接冻结股东家庭中的所有财产的。如果企业家在借款时被迫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话,在借款前一定要提前采取一些防护手段,以应对不利情形的发生。


股东分红怎样避税给股东公司,今日认识



● 风险之三:家庭财富无条件的为企业“输血”,导致企业一旦出现风险,则家财尽失

在与企业主经常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企业爱惜如子,一旦企业缺钱,则毫不犹豫的将家庭财产奉献给企业,为企业增资输血。我们且不管家庭财产以什么样的形式入到企业财务帐上去的,但目前看到的案例来说也是令人叹息。

一位企业主与几个股东商量后,计划将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因资金不够,他与妻子商议将家庭存款两千万全部输送给了企业,但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后却遇到外贸订单急速减少的市场变化,企业不得不将部分厂房车间关闭,恶性循环的结果导致企业将部分资产转卖还债,但优先偿还的是银行借款和员工工资,最后家庭输送出去的两千万当然也要不回来了。

我们的境内财税师,帮很多企业作清算时都会看到,企业不得已清算终止时,已经投入进去的家庭财产悉数败光。这对企业主的家庭来说,不异于重大打击。

所以,建议企业主平常需要给家庭预留“一块自留地”,以确保企业不幸遇到意外困难时,家庭成员的生活还有个基本保障。

● 风险之四:滥用法人地位及股东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将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项制度法律领域俗称“法人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

举例来说,李某出资10万成立某服装公司,与王某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时与自己的利益方或同谋张某签订90万买卖合同,王某给付货款后,李某无法提供货物,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而王某只能从公司追回1万元,剩余欠款李某须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还有其他多种表现:比如用企业资金购买家庭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家族成员之间不同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企业股东分红为避税采取股东借款的财务处理、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等等。一旦企业家忽略风险,未来可能会发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

刘钢律师防范建议:

在实践工作中,我们总结了如下的防范措施:企业治理法律风险制度体系的设立、企业财务制度的规范、家庭财富提前传承、家族信托工具的运用、银行资金池的独立配备、人寿保险合同当事人架构设计、夫妻财产约定运用、资产代持的安排、移民及境外资产的布局等应对技巧。以下,我们重点阐述三种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隔离方式。


股东分红怎样避税给股东公司,今日认识



(一)建立信托的风险隔离机制

1、隔离连带债务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我国《信托法》第十七条则明确,除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之外,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由于企业家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到了受托人名下,该部分财产既然不再属于企业家本人,则即使企业家被判定出现了财产混同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信托财产也不属于企业家的个人财产,不能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的本质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仅是名义上的,其并不能随意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的继承人、债权人等不能要求继承或以信托财产偿还债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虽然有受益权,但同样不能支配信托财产。受益人的继承人、债权人等可以继承或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但不能不能要求继承或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2、隔离破产清算

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在设立信托后,只要委托人并非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作为信托的共同受益人时,也仅仅是其信托受益权将会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故当企业家将部分财产依据信托文件转移给受托人后,在信托存续期间该部分财产既独立于企业家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它管理的其它财产,还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在此机制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法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依法不被破产清算,不被抵消、混同以及继承,从而提高了企业家的抗风险能力。

3、常见的信托类型:婚姻家庭信托和子女成长教育信托。

婚姻家庭信托是最常用的。作为一个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这种责任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具有很高风险。合伙人就可以在企业正常运作的时候,把一部分家庭财产抽出来转为信托,可以指定受益人是他的妻子,父母或者孩子。这样,无论将来企业面临怎样的债务,这笔钱也是不能被债权人追偿或者法院执行的。

而从子女成长教育信托来讲,面对庞大的家族资产,企业主就可以把一部分的企业资产转化为个人财产之后,设立信托,指定子女为受益人,并且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了信托财产收益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这样的话,如果他企业有风险、变动的话,最起码他的子女所需经费(教育经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用等)都会长年受到保障,即使是家长意外去世,也不用担心孩子的未来经济保障。

(二)保险财产隔离

如企业家个人为企业债务(如银行贷款)进行了担保,当企业无法正常偿还债务时,企业家个人需将其个人资产为该债务进行清偿,如果个人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能否作为个人资产被法院执行?如个人身亡,保险金会否被法院执行?

1、个人人寿保险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如果投保人为企业家的亲属,则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属于企业家的资产不能被执行。

最高院的司法指导判例认为,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但如果是合格投保人,如企业家的父母(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为其进行投保,则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而不属于企业家个人,故不会被作为企业家的个人资产被执行。

2、个人身亡,如保单指定了特定保险受益人,则该保险理赔金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执行。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此可断,保险理赔金是否应用来偿债需要取决于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如果受益人清楚指定,那理赔金是不需要用来偿还债务的,因为虽然保费是企业家个人出的,但是经过保单合同的转化,保险理赔金已转化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再属于企业家遗产,企业家欠的钱与该受益人无关,受益人也无须为企业家去偿还债务。

(三)夫妻内部约定隔离

夫妻财产约定也能起到对企业债务的隔离机制作用。夫妻财产约定就是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这份约定向债权人公示过,那么债权人将来无论讨债多少钱,无论夫妻仍在婚内或者已经离婚,都只能找向他借钱的这一方要求还钱。

最后,想说的是,无论我们的企业家们多么忙碌,都应该静下心来,与爱人一起商量商量,为家庭财富构筑一道防火墙,以保障家业永续,财富传承!

来源:综合投资与理财、股权资本研究院、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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