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方法(2分钟前更新)
作者:吕漫时 发布时间:2022-10-25 08:05:51 点赞:次
项秦律师 著
转让定价,也称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
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通常有购销货物(零部件、原材料和产成品)、购置设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转让与使用、提供劳务(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融通资金及有形资产的租赁等。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策划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①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②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③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④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⑥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⑦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控制的;⑧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情形主要包括: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样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③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④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⑤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防范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合理方法包括:①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②再销售价格法,即按照懂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③成本加成法,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④交易净利润法,即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⑤利润分割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⑥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对反避税策略】
转让定价反避税所针对的对象是关联企业,因此,企业应对转让定价反避税的策略之一就是避免成为关联企业。这就需要充分利用避税港、信托等方式构建比较复杂的股权结构,从而避免被认定为关联企业。
应对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查的另外一种方式就是预约定价安排,它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在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请求后,可以根据以下步骤加以实施:①预备阶段,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召开预备会议讨论预先定价安排是否适当,以及达成协议所需的分析范围;②正式申请的提交,如果税企双方初步认为预先定价安排可行,纳税人就应在会晤准备后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③审核与评估,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正式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向纳税人及其税务代理提出质询,并形成审核评估报告;④磋商,税企双方就职能与风险、可比定价信息、关键假设、转让定价方法及公平交易值域等与预先定价安排有关问题的分歧进行相互沟通、论证,达成共识,并形成预先定价安排草案;⑤预先定价安排的签订;⑥执行与跟踪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