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当日/解释)
作者:申莉 发布时间:2022-10-24 20:12:52 点赞:次
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关联企业虚开可行吗?今天我们来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A市某进出口集团甲企业与B市乙制衣公司(乙公司)于20X2年至20X3年期间,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交易金额合计为17000万元。合同中均约定了退税率16%,采购的货物为服装产品;均约定了“乙方保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证在交货后70天内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等办理出口退税的有效文件,如因乙方纳税事项或其它原因造成甲方无法退税,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与甲方无关;特别约定:由于本合同的标的(货物)是甲方按照客户与乙方共同的要求向乙方购买的,因此该货物的质量货期等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货款也在甲方收到客户的货款后支付给乙方;结算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按交货数量开出的正确增值税发票及收到客户的货款后2天内付款给乙方”。乙制衣公司为少交税款,通过设立在C县的关联企业丙、丁和个人赵某、钱某(以下合称开票人)向甲企业开出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乙制衣公司付款,并办理了退税。
20X3年底,C县税务机关通过实地查验,发现开票人既无生产设备、又无生产人员,不具备生产能力,亦未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没有货物销住甲企业,开具给甲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稽查期间,甲企业出具《承诺函》:内容为乙公司、开票人生产能力不足,涉嫌虚开发票等问题已暂扣甲企业可退税款3900万元;如因乙制衣公司等的缘故造成甲企业最终无法退税,承诺人将自愿对甲企业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公司及开票人均在《承诺函》上签了名。
20X5案件审理结束,乙公司与开票人均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不同承度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甲企业退回已退增值税税款2200万元,待退500万元增值税税款不予退税合计损失2700万元。甲企业补交税款后,将上述乙公司及开票人告上法庭,依据《采购合同》与《承诺函》中纳税条款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
案例解析: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如下几个方面:
一、如果《采购合同》的签订双方为甲企业和开票人之间,另外开票人和乙企业签有采购协议或委托加工协议,情况还会一样吗?
虽然开票人既无生产设备、又无生产人员,不具备生产能力,但有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没有货物销住甲企业,但有指示交付,开具给甲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并不会因上述原因被认定为虚开。
二、如果甲企业未在《采购合同》中与乙公司约定纳税事项的责任,并让相关责任人签属《采购合同》损失是否可以顺利收回?
根据合同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如合同中未对纳税事项做特别约定,经济赔偿事宜需要双方一起协商决定。由于甲企业已自愿接受乙公司提供开票人开出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很难向乙公司及开票人追回损失。
三、甲企业通过有效的合同条款与迅速的危机应对,最后追回了大部分损失。但我们可以在事前做哪些税务风险控制工作,如何避免在交易中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企业如何避免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1.应正确认识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部分企业因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税负过高,此时,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应设法做好筹划来降低税负,而不是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交易前做到尽职调查。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等相关资质证件是否真实、齐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在经营范围之内;考察供应商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是否具备;供应商提供的运输方式是否配套;调查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3.严格执行资金结算制度。企业应采用可靠的资金结算制度,采取对公账户间的银行进行转账等方式,尽量避免现金结算方式。同时,尽可能向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不要转账给其他账号,杜绝向个人账号转账。
4.认真查验发票信息。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提供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
5.做到资料留存以备查。企业应保存相关资料,防止发票出现问题时,可以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同时可以向供应商追究相关责任。企业应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