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实时/研读)
作者:孙彦沛 发布时间:2022-10-24 16:42:56 点赞:次
1、筹划背景。混合销售业务一直是税务管理中非常独特的一块业务,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进《营改增》之前,无论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规定一项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销售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所适应的税种从其主业,即提供混合销售的纳税人的主业为销售货物,则行为整体缴纳增值税;提供混合销售的纳税人的主业为提供应税劳务,则行为整体缴纳营业税。但两大税种的实施细则中又都明确规定了“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为其特例,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各自核定应税收入。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里并没有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单独拿出来另外规定,但在实际征管中,主管国税机关还会要求企业对各自业务额进行分劈。
2.筹划思路。对于各类提供总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在做出销售自产货物又提供建筑业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时,无论是在“营改增”之前,还是在“营改增”之后,都是希望能够适用税负率更低的建筑业应税税率;营业税体制下,地税机关主观上也愿意为企业开具更多的营业税发票。
“营改增”之后,为了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一些大型建筑业集团公司往往成立专业分包公司,对于这些专业分包公司为集团公司提供的混合销售行为,我们可以尝试适实行合同金额分劈的纳税筹划,以实现集团公司整体税负更优。
3.筹划案例。
例:某大型建筑业集团旗下一钢结构公司在为该集团公司承揽的大型铁路站房项目提供钢结构销售安装服务时,由于该钢结构公司本身存在大量的进项税额留抵税额。而集团公司每期的应纳税额较高,故而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将钢结构销售金额提高600万元,相应的安装施工金额降低600万元,此种情形下,该钢结构公司的销项税额将增加:600÷(1+17%)×17%-600÷(1+11%)×11%=28万元,但由于该公司存在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故而当期所纳增值税依旧为0,但集团公司却因此增加了28万元的进项税抵扣金额,整个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税负得到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