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土增税核定征收税率(当日/推荐)
作者:庄少泳 发布时间:2022-10-22 07:29:15 点赞:次
开发间接费的核算范围往往成为税企争议的焦点之一。原因是,如果支出可以包括在开发间接费中,可以加扣除,然后考虑开发费用的10%,可以放大130%。
但是开发间接费可以列出哪些项目呢?
众所周知,在土地增值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间接开发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在企业所得税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国税发[2009]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成本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项目营销设施建设费等。
相比之下,企业所得税中的开发间接费比土地增值税多两项:项目管理费和项目营销设施建设费。
那么,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中,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呢?
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反复出现这一问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六条明确:间接开发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工程监理费、安全监督费等。
请注意,这里包括安全监督费。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7号)中,第二条补充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扣除开发间接费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六条停止执行。
但《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四十四条对开发间接费提出了自己的处理原则,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区分开发间接费用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得将属于开发费用性质的费用纳入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费用划分的有关依据,不能提供费用划分的,视为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文件明确了判断时容易出错的两项业务:
(1)保险。文件规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购买的商业保险视为管理费。
(2)营销设施建设费。
根据大家的理解,营销设施建设费用应作为销售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临时售楼处、样板房及其装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 还是计入期间费?2010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开发成本是否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的问题时,也回答了: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临时销售设施不作为间接开发费用,不能计入开发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答复结束时,留下一个洞: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直接咨询您的主管或当地税务机关。
此外,根据《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四条《关于法律规范具体适用的解释》:
列出适用的典型事项后,法律规范以等待、其他等词语表达的,属于不完全列出的示例规定。以等待、其他等一般术语表示的事项,除明确列出的事项外,其一般情况应与列出的事项相似。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扣除项目不仅要列举几项,更不用说正式列举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条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六条 在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注意:
(一)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组织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提前开发间接费用,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简而言之,我的建议是,在土地增值税时,企业应主动在开发间接费用中列出自己认为合理和模棱两可的项目。成功就像一扇隐藏的门。你怎么知道不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