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税收政策>+<园区服务>对接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个人独资 > 个人独资公司

八条税收筹划的方法包括(近期/信息)

标签:

作者:熊渊 发布时间:2022-10-21 16:52:40 点赞:


核心内容:【大王律师】本案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各方对深圳证监会对三名被告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异议。本案的重点是深圳证监会对三名被告采取监管措施性质、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过错判断和安全港规则,是否构成重大等问题。...


大王律师

本案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各方对深圳证监会对三名被告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异议。本案的重点是深圳证监会对三名被告采取监管措施性质、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过错判断和安全港规则,是否构成重大等问题

新的《证券法》鼓励市场实体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最重要的是企业未来利润前瞻性的预测信息。但是,企业的经营和市场状况可能会迅速变化,预测信息的披露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披露预测信息给予合理范围内的责任豁免。最新的《证券虚假陈述条例》规定,信息披露主体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第一个充分提示影响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第二个基本假设和所选会计政策的编制基础不明显不合理;第三个基础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履行纠正义务。

1.深圳证监会对三名被告进行了解决采取监管措施的行为性质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也就是说,只有负责任的行政对手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深圳证监局文号它出具的都是决定行政监管措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二条,适用本办法。但实施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行政处罚、风险处置等执法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从本文的内容来看,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市场禁令、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并列不同的管理行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监督管理措施不能认定为行政处罚

二、法院是否应该接受本案的问题。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造成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者以虚假陈述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文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虚假陈述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名被告以此为由,声称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文件是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前提,声称没有上述文件法院不得接受本案。三名被告以此为由,声称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文件是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前提,声称没有上述文件

法院不得接受本案

(一)符合起诉条件法律依据。法院认为,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提起诉讼的条件做了规定,

只要符合这一条

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现行规定,2020年7月15日全国法院审理

债券纠纷

研讨会纪要第九条规定: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以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权为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主张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未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有效刑事判决文件认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代表证券纠纷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的诉讼程序:……(3)原告应当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文件、被告承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家证券交易所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证明债券侵权事实初步证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不再以作为受理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文件必要的前提条件,当事人提交证券监管机关决定行政监管措施作为证券侵权事实

初步证据

如果有其他要求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二)符合起诉条件的确认。具体来说,朱作为投资者,购买了中航三鑫公司的股票,现以三名被告的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诉讼提交了在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和股票交易情况等资料的情况下,

符合

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三、三被告案件涉及行为

是否构成

虚假证券陈述。三、三被告案件涉及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证券陈述。(一)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由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由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理由是虚假陈述并造成损失。根据本规定,只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才属于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范围。但现在最新的规定已经删除了造成损失的规定,因为投资者损失的认定属于案件审理的范围。(二)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处理范围。本案中,深圳证监局针对三名被告的以下四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1.2016年控股子公司海南特玻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审慎性不足;2.海南特玻公司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所依据利润预测数据不一致;3、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披露;4.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在上述行为中,第三项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是指中航三鑫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三鑫科技公司为其子公司三鑫光伏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该事项已于2017年9月15日公布。朱某甲于2017年9月18日首次购买中航三鑫股票

公告后

,应认为朱某甲在了解担保情况后购买涉及的股票,不能认为朱某甲主张的损失与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披露程序有关;此外,上述第三、四项违规行为并非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实施,不属于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范围。(三)重大性判断的法律依据。关于证券市场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造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做重大事件虚假记录和误导性陈述违反事实真相,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不当的行为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十五条规定……重要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无论是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还是不正当披露,所有这些都是指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的重大事件为内容。非重大事件陈述和言论,因为它不够投资者的损害,没有可赔偿性。也就是说,重大要素是指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损失有重要影响的虚假陈述。也就是说,重要因素是指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损失产生重要影响的虚假陈述行为。可以看出,虚假陈述行为不仅具有行为主体和行为生阶段的具体性,而且是必须针对重大事件证券违法行为。2019年修订的《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对上市公司有可能

股票交易价格

当投资者尚未知道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事件的原因、现状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以下情况称为前款重大事件:(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买财产的决定;(三)公司签订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违约;(5)重大损失或重大损失;(6)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化;(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重大诉讼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具体来说,中航三鑫在检查中被发现。可能与虚假陈述有关的行为主要有:1、控股子公司海南特种玻璃公司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谨慎;2、海南特种玻璃公司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及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利润预测数据不一致。有关事项和数据是否构成重大事件,应当从

数据误差比例

事件性质影响力综合判断如下:

关于2016年海南特玻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审慎性不足。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局指出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1。2016年底海南特种玻璃公司对2018年1月4号生产线投产的预测明显不合理;2、2016年底海南特种玻璃公司2018年至2021年4号生产线毛利润预测缺乏依据。在这方面,法院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金额是上市公司对未来利润的预测数据,披露属于预测数据的披露由于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的预测,预测性数据的披露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能等同于披露已经发生的实际问题,必须有一定的误差。因此,披露问题应根据最新证券虚假陈述第六条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上市公司披露预测信息主观心理状态,即上市公司我相信当时是否有合理的理由预测性信息,是否有意出具虚假预测信息误导投资者;二是上市公司披露预测信息时是否做了预测是不确定的警示性提示;三是基于预测信息的基本假设、所选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4.基于预测性信息的信息前提发生

重大变化

时,有无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等。具体到本案,首先,中航三鑫公司合理解释了海南特种玻璃公司4号生产线的特殊生产条件、产品销售、政府环保政策变化等可能影响预测数据的原因和社会背景。现有证据无法识别其系故意出具虚假预测信息误导投资者其次,中航三鑫公司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后,深圳证监局未进一步采取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等措施;第三,根据深圳证监局认可的中航三鑫公司整改报告,调整4号生产线毛利预测数据后,2020-2021年平均毛利率为20.31%,2015年底预测毛利率下降1.01%;生产线使用寿命内平均毛利率为22.47%,比2015年底预测毛利率下降2.55%。差额较小,构成重大问题还不够;第四,2016年中航三鑫年报 第五节财务报告中告知投资者:“由于经营活动的内在不确定性,需要对无法准确计量的包括未来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等九个项目在内的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进行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结果可能造成未来受影响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进行重大调整。”即中航三鑫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已经对未来递延所得税资产数值等预测具有不确定性

向投资者做了明确的警示性提示

。综上,中航三鑫公司虽然对海南特玻公司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审慎性不足,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预测系有意为之,应认为该确认陈述是建立在一定合理性推断基础之上,并已经以善意方式予以披露的,且公司年报中亦用明确的警示性语言直接告知了预测的不确定性,故,法院认为中航三鑫公司就海南特玻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审慎性问题,不足以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关于海南特玻公司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不一致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海南特玻公司虽然是中航三鑫公司的下属核心子公司,但是其数据不会直接体现在中航三鑫公司年报中,只能间接地与其他相关公司的数据合并后体现在中航三鑫公司的相关财务报表中,从日常经验法则而言,海南特玻公司向评估公司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提交的盈利预测数据不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其次,根据中航三鑫公司整改报告,经过重新测算,海南特玻公司2016年度合并报表调整递延所得税906.28万元,该调整额只占中航三鑫公司总资产6774387932.73元的0.1338%;调整增加利润总额亏损数-83.36万元,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为-4675.62万元,也即调整的亏损数值只占利润总额的1.782%。从上述数据来看,海南特玻公司的勘误修正数据在年报整体数据中所占比例极小

不足以构成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也表明之前发布的盈利预测数据所依据的基本假设、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未有明显的不合理,上市公司亦未具有有意误导的意图。

鉴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中航三鑫公司在本案中被责令整改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做出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三被告的案涉行为与朱某甲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如前所述,本院认为三被告被责令整改的行为

不构成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三被告被责令整改行为与朱某甲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从同期证券市场的股票走势背景来看,中航三鑫公司披露被责令整改后的复牌次日(2018年4月27日)中航三鑫股票收盘价为6.19元,当日深证成指收盘为10324.47点,该股票所在的装修装饰行业板块收盘指数为1313.53点。至中航三鑫股票换手率达100%的2018年8月7日,该股票收盘价为4.83元,当日深证成指收盘为8674.03点,其所在的装修装饰行业板块收盘指数为1084.49点。在此期间,中航三鑫股票下跌1.36元,跌幅21.97%;深证成指下跌1650.44点,跌幅15.99%;装修装饰行业板块区间下跌229.04点,跌幅17.44%。从上述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同期间个股因受经营状况差异、国家政策、市场大势等因素影响,股市大盘和装饰装修类企业股票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跌幅。虽然中航三鑫股票的跌幅在被责令整改公告发布后复牌之次日(2018年4月27日)至股票换手率达100%之日(2018年8月7日)期间跌幅比同期大盘的跌幅稍大但走势基本一致

结合中航三鑫公司在2017年11月1日因可能发生股权变动而停牌重组,后重组失败于2018年4月26日复牌的背景因素,应当认为涉案股票复牌后的价格下跌是多个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股价跌幅稍大于同期大盘跌幅的主要原因重组失败的利空因素影响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朱某甲投资损失与三被告被采取监管措施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损失应当系证券投资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造成的。因朱某甲主张的损失与三被告被采取监管措施行为之间八条税收筹划的方法包括,近期信息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

也就不再涉及
朱某甲损失的计算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甲的诉讼请求:一、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朱某乙、姚某连带赔偿股票投资损失50528元;二、三被告

负担
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63,股票名称中航三鑫),朱某乙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公司的总会计师,朱某甲系A股市场的普通投资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通过2017年9月的检查,于2018年3月下旬认定并正式公开披露三被告自2016年年底以来的证券欺诈行为(虚假陈述)。2018年3月20日,中航三鑫公司披露收到深圳证监局的(2018)29号《关于对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年3月2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2018)30号《关于对朱某乙采取出示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31号《关于对姚某采取出示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但是至今没有看到三被告公开披露的整改情况。因2018年3月下旬深圳证监局披露三被告的证券欺诈行为后,中航三鑫股票一路下跌,导致朱某甲至2019年2月22日的损失高达50528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37036.64元、支付交易所佣金损失80.68元、支付印花税损失60.96元、前三项损失的资金利息3349.11元、维权的差旅误工损失5000元、维权律师费5000元)。

朱某甲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及2018年3月深圳证监局对三被告的查处决定书,足以认定三被告存在严重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年底,揭露日为2018年3月20日。上述实施日后,朱某甲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购买其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5万余元的巨额损失,该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赔偿。本案庭审中,朱某甲放弃维权律师费用5000元、差旅费5000元的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股票投资损失40528元。朱某甲另在本案庭审中主张深圳证监局对三被告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

被告中航三鑫公司

辩称

一、深圳证监局未对中航三鑫公司立案并做出行政处罚,朱某甲的起诉不符合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应当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为前提条件。(二)立案登记制度只是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并非对所有起诉的案件一概受理,更不是不再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案件受理条件方面的特别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多个司法判决均认为虚假陈述赔偿诉讼应当以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为前提。(四)深圳证监局对三被告均采取的是行政监管措施,而非行政处罚,故本案属于登记立案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可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

二、中航三鑫公司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且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也未认定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一)深圳证监局2017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只是认定盈利预测编制工作存在不规范、责令改正,未进一步作出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措施。(二)中航三鑫公司事实上也不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1.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金额是上市公司根据对未来利润的预测性数据推算出的金额,属于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这不同于既有信息的披露,应适用“安全港规则”判断公司的披露是否存在虚假陈述。2.中航三鑫公司是在合理的基础之上,以诚信的方式确认、披露了预测性信息,不存在出具虚假预测信息的主观故意。

三、朱某甲的投资损失与中航三鑫公司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属于正常的投资损失。(一)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会计准则中非常专业的术语,很少有普通投资者在认购股票时关注这个预测性数据,预测信息出现略微的偏差并不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并且公司在2016年报中已经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做了预测具有不确定性、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警示性提示。(二)退一步而言,即便中航三鑫公司的子公司海南特玻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财务工作“不规范”的问题,但此信息披露不具备重大性,不会影响股民投资决策。四、朱某甲是在公司就担保事项公告后买入股票;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事项,不属于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并非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故朱某甲损失与公司的上述行为无因果联系无关。

被告朱某乙、姚某辩称:

一、深圳证监局未对中航三鑫公司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朱某甲的起诉不符合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海南特玻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测数据不准确并非法定的“重大事件”,中航三鑫公司不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朱某甲的损失是正常市场投资风险所致,与公司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只有在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即便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朱某乙、姚某个人也不存在过错:1.朱某乙和姚某作为上市公司高管,积极督促上市公司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专业数据进行测算,已经完成其法定职责。2.专业中介机构给出的报告和数据已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作为非专业人士已对专业报告进行审查、审议,尽到了非专业人士的一般注意义务。3.朱某乙和姚某作为上市公司中航三鑫公司的高管,更不应苛求他们对于子公司海南特玻公司审计报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进行核查。因此,朱某乙和姚某已尽勤勉尽责义务,不存在民事上的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中航三鑫公司系一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63,股票曾用名为中航三鑫,现名称为海南发展),2020年6月7日更名为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朱某乙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在2016年4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任公司总会计师2017年3月,中航三鑫公司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截至2016年底的总资产数额为6774387932.73元。该年报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五款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第28项载明:“本集团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由于经营活动内在的不确定性,本集团需要对无法准确计量的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进行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收入、费用、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或有负债的披露。然而,这些估计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结果可能造成对未来受影响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进行重大调整。本集团对前述判断、估计和假设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定期复核,会计估计的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于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需对财务报表项目金额进行判断、估计和假设的重要领域如下:……(7)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有可能有足够的应纳税利润来抵扣亏损的限度内,本集团就所有未利用的税务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需要本集团管理层运用大量的判断来估计未来应纳税利润发生的时间和金额,结合纳税筹划策略,以决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2017年11月1日,中航三鑫公司发布《关于临时停牌的公告》,称接到控股股东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中航通飞公司拟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可能导致中航通飞公司对公司的持股数量发生变动且可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鉴于该项目存在不确定性,为了保证信息公平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股价异常波动,中航三鑫公司宣布临时停牌。

2018年4月26日,中航三鑫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4月2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航通飞公司《关于终止本次股份转让的通知》,称拟受让股份的启迪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因主管部门审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明确具体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故决定终止本次中航三鑫公司股份交易,中航三鑫公司股票自2018年4月26日复牌。

2018年3月20日,被告中航三鑫公司披露收到深圳证监局(2018)29号《关于对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为:“深圳证监局于2017年9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及相关子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股子公司海南特玻公司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审慎性不足。海南特玻公司是公司的核心子公司,该子公司生产单元由1至4号四条玻璃生产线组成。检查发现,海南特玻公司关于4号生产线相关年度投产时间和毛利贡献金额的预测不合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审慎性不足,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1.该子公司2016年底关于4号生产线在2018年1月可以实现投产的预测明显不合理。4号生产线自2012年建成后从未投产,2015年、2016年董事会在批准盈利预测时均未制定4号生产线投产计划,也未有书面文件论证4号生产线投产的可能性。海南特玻公司考虑通过技术改造将燃料由天然气更换为重油,但技改环保审批耗时较长,如2号生产线、3号生产线停产技改显示,从停产冷修到正式生产出合格产品,至少需要2年。而截至2016年盈利预测批准通过时,海南特玻公司尚未启动4号生产线技改,此时距预测投产日仅间隔1年1个月。2.该子公司2016年底关于4号生产线2018年至2021年毛利的预测缺乏依据。海南特玻公司2016年底关于2018年、2019年4号生产线的毛利贡献金额较2015年初、年底预测金额显著提高,但毛利贡献提高的合理性缺乏依据。

二、海南特玻公司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不一致。海南特玻公司依据亚超评估公司出具的1至4号玻璃生产线2016年资产减值测试项目评估报告,计提了减值准备。检查发现,2016年海南特玻公司向亚超评估公司提供的盈利预测数据,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存在不一致,特别是3号生产线的毛利预计金额差异明显。检查发现海南特玻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相关的盈利预测数据进行了修正,调增了预测涉及的部分毛利数据,修正依据缺乏合理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披露。检查发现,公司控股子公司三鑫科技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为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三鑫科技公司子公司三鑫光伏公司的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担保金额为1600万元。对前述担保事项,公司直至2017年9月14日才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并于9月15日进行公告,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检查发现,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公司财务部通过邮件向控股股东中航通飞公司指定负责人报送公司定期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等,但公司仅对定期报告的报送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且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未登记上述相关人员的信息;另外,公司未将负责合并报表编制的财务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上述情况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事项致使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8年3月2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2018)30号《关于对朱某乙采取出示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31号《关于对姚某采取出示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违规内容的记载,与(2018)29号《关于对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内容一致,深圳证监局在上述决定书分别指出,朱华强作为中航三鑫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姚某作为董秘兼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

负有直接责任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18年4月20日,中航三鑫公司向深圳证监局提交《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

整改报告

》,……将《决定书》关注的问题和相关问题的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关注问题一:控股子公司海南特玻公司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审慎性不足。1.该子公司2016年底关于4号生产线在2018年1月可以实现投产的预测明显不合理。整改情况:公司已责成海南特玻公司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重新梳理了经营计划和各生产线的产品布局。对于4号生产线的投产可能性进行了论证,并对影响4号生产线点头投产的两个重要因素燃气来源和试生产前的环保审核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一是燃气来源问题。海南特玻公司已与中海油气集团有关企业进行了沟通,初步达成可供应所需燃气的意见,并按年签订有关购气协议。二是4号生产线试生产前的环保审批问题。海南特玻公司已指定经营团队专人负责协调当地的环保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海南特玻公司的各股东单位也将帮助其开展有关工作,力争早日获得批准。在充分论证后,海南特玻公司形成了4号线的投产计划,将4号生产线的点火时间由2018年1月调整至2020年1月。该投产计划经海南特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进行了审议批准。2.该子公司2016年底关于4号生产线2018年至2021年毛利的预测缺乏依据。整改情况:海南特玻公司根据历史可比数据,核实各类产品的收入、成本,同时结合对未来市场趋势的分析和预测,对各生产线未来五年的生产计划进行了梳理,并核实了各类产品的收入、成本,相应调减了4号生产线未来投产后毛利较高产品的预计产量及预计价格,各类产品价格均未高于市场价格,并据此重新进行了收入、利润预测。调整后,4号生产线2020年-2021年的平均毛利为20.31%,较2015年底预测的毛利率下降1.01%;该生产线可使用年限内平均毛利率为22.47%,较2015年底预测毛利率下降2.55%。

关注问题二:海南特玻公司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不一致。整改情况:海南特玻公司根据2016年末当时市场情况及外部环境,结合对未来市场和外部环境变化趋势的判断,重新梳理了未来5年的经营计划,优化了各生产线的产品布局,对原盈利预测的各生产线点火时间和生产安排等假设条件再次进行论证和调整,据此重新编制了2017年至2021年五年盈利预测,并根据盈利预测结果重新核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金额。上述盈利预测结果已同时提交给海南特玻公司聘请的亚超评估公司,以此为基础,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情况重新进行了减值测试。公司仔细审核了五年盈利预测与减值测试的相关数据,并确认二者数据一致。

海南特玻公司重新测算2017至2021年各生产线生产安排的假设条件情况如下:

1号线2017年至2021年全年生产,主要生产各种白玻。2017年至2021年全年生产,主要生产各种建筑级、汽车级白玻。2号线2017年4月点火,主要生产各类超白玻璃。2017年6月点火,以生产各类电子级、汽车级白玻为主,以及部份镀膜玻璃。3号线2018年1月正式销售玻璃,主要生产汽车玻鉴于燃气来源问题已经解决,技改设备已签订采购合璃、电子玻璃、普白玻璃及镀膜产品。同,预计2019年1月可正式销售玻璃,主要生产各种电子级玻璃,以及少量镀膜玻璃。4号线2018年1月正式销售玻璃,主要生产铝硅玻璃和超白玻璃。2020年1月点火,主要生产各类电子级、汽车级、家俬级超白玻璃和少量铝硅玻璃。

海南特玻公司重新测算时,各类成本均参考历史成本和采购市场价格确认,各类产品销售价格参考已签订销售合同价格和市场价格确认。根据这些情况,海南特玻公司重新测算的2017年至2021年各生产线收入、成本情况见下表:海南特玻公司重新测算2017至2021年各生产线盈利情况表

根据新的测算结果,海南特玻公司2016年度合并报表将调减净利润989.64万元,从而导致中航三鑫有关变化情况如下:受海南特玻公司的调整影响,中航三鑫2016年归母净利润需调减400.21万元,由946.25万元调整至546.04万元。

关注问题三: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披露。整改措施:公司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公司对外担保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立了担保业务事前审核、事后报备和日常监管的业务制度,公司将对各分子公司经营层及财务人员开展担保业务培训,并定期对担保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关注问题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整改措施:公司将在2018年4月底前,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业务相关规定,修订了公司现有的《中航三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明确了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内部流程,并由公司资本法务部牵头将开展内部相关业务培训……。

2020年7月8日,深圳证监局向朱某甲出具深证局公答字(2020)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告知书
》,内容为:

针对中航三鑫公司2017年9月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已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证监局关于对朱某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姚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措施均已在互联网网站(网址为

www.csrc.gov.cn/pub/shenzhen)公布,中航三鑫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18-053)已于2018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网址为www.cninfo.com.cn)公布,中航三鑫公司已完成整改。

2018年4月27日,中航三鑫股票收盘价为6.19元,其所在的装修装饰板块收盘为1313.53点,深证成指收盘为10324.47点。自2018年3月20日中航三鑫公司披露被责令整改之日起,到2018年8月7日,其股票换手率达100%。2018年8月7日,中航三鑫股票收盘价为4.83元,其所在的装修装饰板块收盘为1084.49点,深证成指收盘为8674.03点。

推荐阅读

    1.个人所得税App(光伏电站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App(光伏电站企业所得税)1.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后新建的商品住受人所得税房逐步老化,维修资金的使用金额明显增加。确定固企业所得税小规模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8...

    2022-01-12<作者: 宋居珂>

    2.交通运输业税务筹划(交通运输业税收分析)

    2022年7月份的营业额是5000交通运输业万元,仓储等物流服务占40%?建筑税务筹划心得体会。筹划后:7月应纳销项税额=30009%+20226%=390万元。搬运,这部分纯劳务收入为物流辅助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营业税纳税筹划,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负增加...

    2022-05-23<作者: 董涣>

    3.房产增值税按成交价还是评估价(二手房纳税是按评估价还是成交价)CXY

    一、二手房屋交易税费由那方来开展承担?二手房屋交易税费由买房的承担其本身的买房买卖税费,卖房子的承担其本身根据房产出售所得的盈利应交纳的税费;但自2006年国家颁布“国十五条”,在其中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选购住宅不够...

    2022-05-18<作者: 唐赐福>

    4.组织收入四个坚决(抓好组织收入)

    组织收入四个坚决(抓好组织收入)1.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就是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观念,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年9月30日始终坚定完成预算计划信心...

    2022-03-27<作者: 姚惠芬>

    5.南京园区税收免租金(8分钟前更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要求,近日,南京市政府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研究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

    2022-10-16<作者: 骆团利>

相关文章

    1.个人独资企业税点计算(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什么税种)

    个人独资企业税点计算(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什么税种)1.服务、监督、管理、协调是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主要职能。把注册税务师行业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特色的现代化中介行业。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个人独资如何添加股...

    2021-08-27<作者: 徐丽娟>

    2.个体户查账征收30万(当日/商讯)

    紧急消息,个体工商户的注意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定区税务局刚刚通知:自2019年1月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事关重大,请大家一一仔细阅读。个体户要查账征收了国家税...

    2022-10-10<作者: 夏成宝>

    3.减税降费涉及税种(今日/商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9年1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介绍本部门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并答记者问。关于“今年减税降...

    2022-10-16<作者: 吕历明>

    4.个人独资的个税计提分录(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怎么交个税)

    个人独资的个税计提分录(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怎么交个税)1.首届办税技能竞赛办税标准化便利化中税协举办办税技能竞赛每到年底,对于以个人或者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就不需要私营独资企业法人填写这些信息。目前...

    2021-09-27<作者: 宋毅波>

    5.买房送车税收筹划(买房送车位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目前只销售8套,出租公租房地下车位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体验产品?租金扣除税费后的70%转给业委会?否则涉嫌广告欺诈,一列为没有抽号券人员,要求在活动前由采购部根据厂家赠品配送政策如何做税收筹划,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设计,增值额未超过扣...

    2022-05-22<作者: 奚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