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不享受吗(当日/推荐)
作者:王朝珍 发布时间:2022-10-17 02:34:24 点赞:次
国家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后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该如何办?
问:实行备案制后,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企业,自行享受了减免税,该如何处理?
答: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有税收优惠政策,以前是实行审批制,纳税人需要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书面批复后方能享受减免税。除了恶意报送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以外,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会批复同意,纳税人也就无法享受减免税。
现在改为实行备案制,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本企业是否符合相关减免税条件,自行享受减免税。对于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企业自行享受了减免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相关问题的请示时,明确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实质要求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