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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公司有没有上市的可能(7分钟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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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小月 发布时间:2022-10-16 21:56:49 点赞:


核心内容:个人所得税的修改,确实牵动了广大网民最敏感的神经,这印证了一句话,跟人民币相关的消息都是大消息。作为一个专注公司业务的律师,职业习惯又犯了,忍不住想要蹭蹭这波税务的热度,给那些以公司上市为目标的初创企业谈谈如何进行税务规范...


节税公司有没有上市的可能,7分钟前更新

个人所得税的修改,确实牵动了广大网民最敏感的神经,这印证了一句话,跟人民币相关的消息都是大消息。

作为一个专注公司业务的律师,职业习惯又犯了,忍不住想要蹭蹭这波税务的热度,给那些以公司上市为目标的初创企业谈谈如何进行税务规范,从而避免踩踏税务“地雷”影响公司上市的事情发生。

我们都知道,随着资本市场在我国的发展,现在很多创业者在创设企业之初便有了明确的目标,即主板敲钟,迎娶“白富美”,走向人生巅峰。

可是通向上市之路并不是那么容易,而横亘在公司上市路上的拦路虎之一便是税务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笔者总结了一般企业在初期发展过程中所普遍存在的税务问题,帮助企业提前进行税务风控,从而为企业通向上市之路提前“扫雷”。

问题一: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足额缴纳税款

现象

根据《公司法》,股东在公司出资的过程中,即可以进行货币出资,也可以进行非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均可以用于出资。目前很多初创企业都采取资金+技术合作方式进行,尤其是在高新技术类企业中,有钱的出钱,有技术的出技术,这种合作方式非常普遍。如果技术已经形成了专利,那么就可以通过专利技术进行公司注册资金的缴纳。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必须要向公司完成专利技术的转让登记。很多企业能够确保专利技术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但是却因未意识到还存在纳税义务,导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税款,留下税务上的瑕疵。

税务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预防方法

1.非货币投资即转让,树立纳税意识,主动申报;2.一次性缴纳有困难,可申请五年分期缴纳;3.如有现金补偿,现金需先行交税。

问题二:发票开具或者管理不规范

现象

发票的开具和管理是公司税务的核心问题。有些公司是因为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导致发票管理存在违规行为,比如发票不抵扣、发票认证错误、索取发票种类不正确;而有些公司是为了少交税,或者是利用发票非法牟利,而在发票上做文章。比如虚开发票、制作假发票、卖发票。发票不抵扣、发票认证错误尚属于违反会计准则的一般违法行为,而虚开发票、制作假发票、卖发票则有可能触犯刑事犯罪。虚开发票的日常表现包括为自己虚开发票,为他人资金过桥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等,虚开发票可能触及虚开普通发票罪,也可能触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律规定

1.虚开普通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2011【47号】 第二条规定,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5月7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产品销售发票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预防方法

有些红线是不能碰的,有些地雷是不能踩的,如公司以上市为目标,则应该要树立全局意识,在税务上面尽量做到合法合规,做到货物流、货币流、发票流“三流 合一”,远离虚开发票,乱开发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问题三:偷税、逃税、骗税、漏税、欠税

现象

有人称,世界上有两个事情是无法逃避的,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纳税。因此,为了少交税,不少企业主也是费尽了心思。范冰冰偷税事件是2018年的重大事件,也由此给各大当红娱乐明星敲响了警钟。可是,偷税、逃税、骗税、漏税、欠税等现象广泛存在很多企业中,能偷一点,是一点,能欠一点,是一点,偷逃税也成为很多企业家发迹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原罪问题。

法律规定

如果是无意的漏税,及时补交尚可。但是如果是刻意偷税、逃税、骗税,则很可能触犯的刑事犯罪就是“逃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逃税罪,就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预防方法

在税务政策的范围内,我们可以合理避税,但是如果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刻意逃税,则很可能造成公司上市的重大障碍。因此,只有从开始就做到合法纳税,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税务,并不断进行自查,才不会在税务问题上栽跟头。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问题四:股权代持未纳税

现象

在很多企业中,一些投资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将名下所拥有的股份在工商系统进行登记,由此出现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在股息红利分配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乏一些代持股份未及时纳税的现象。

税务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对代持股票转让的营业税征收以及企业之间代持股票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应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以代持方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如委托方已将收到的转让款缴纳了营业税及所得税,且两方所得税又无实际税负差别的,可以不再向代持方追征税款。

预防方法

在不构成经营障碍的前提下,应做到股权的实名制,如果客观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人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税款。

问题五:历史股权转让为未足额纳税

现象

很多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都会出现股权转让的情形,有些是因为要引入新的投资人,有些是因为历史股东不愿意继续参与经营,选择退出。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乏一元价格转让,或者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的情形。这般操作的动机背后,多半是为了逃税。这种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转让股票的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如果缺乏足够理由,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企业将面临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并被罚款的后果,同时还会成为企业上市的重大障碍。

税务政策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预防方法

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未纳税或者未足额纳税的情形,应及时依法补缴税款,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对该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认定,并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主体承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如违法主体是发行人,建议承诺替发行人承担补税、罚款、滞纳金等经济责任的主体在实际履行承诺后放弃对发行人的追偿。如果经济困难难以补缴,那么可以寻求是否符合延缓缴纳的条件,申请延期缴纳。

问题六:个人股东通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象

企业股改过程中会出现将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自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所的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公司为扣缴义务人。那么通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纳税呢?

税务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进一步明确: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防方法

如果存在通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纳税。如果一次性缴纳存在困难,可以申请分期缴纳。

问题七:不合理的税务筹划

现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出于避税的目的而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并不是百分之百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因为政策会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和条件也会发生变化,最为重要的是,任何税务筹划的都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商业目的基础上。脱离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税务筹划的节税目的可能就难以实现。

预防方法

税务筹划的一项重要前期工作,就是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政策尺度。同时要争取和税务机关的帮助与合作,尤其是对实施跨国税务筹划业务的筹划人来说,还必须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环境。第三要了解税务机关对纳税活动“合法和合理”的界定。就中国的税法执法环境而言,因为欠缺可行的税法总原则,法律规定在操作性上也有某些欠缺,税务机关存在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中国,熟悉税法的执法环境非常重要。

问题八:税收优惠存在问题

现象

当前为了鼓励某项产业发展,或者某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都可能会制定出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很多地方都有“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而当前大家所熟知的就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了,不仅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享受15%的税收优惠,而且在科研投入上还享受加计扣除,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此外,在地方上,针对高新企业还存在一些其他的税收优惠。由于高新技术所具有的税收优惠属性,很多企业都会争先恐后地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可是,现实生活中,高新技术资格的获得也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一些企业在资格到期后并未提出复审申请,从而导致税收优惠也受阻。

另一方面,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一些企业的净利润可以大大提高。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因此,如果企业上市过程中,企业利润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也可能成为障碍。

预防方法

1.企业已经取得的税收优惠资格,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批准,进行备案,以保证税收优惠资格的有效性,并且需在高新企业资格到期前提前复审以确保资格延续。

2. 针对是否严重存在税收依赖的情形,则需考虑该项税收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如果是可持续的,那么在认定企业净利润时,税收返还和减免则可归入经常性损益之列,可合理解释不构成上市障碍;如果是不可持续的,比如一些行业的所得税的阶段性减免政策、以及某些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经常性调整等,则可能会对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影响,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本身的盈利能力才能达到上市要求。

问题九: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

现象

企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多元化、集团化、跨区域化的运营模式越来越多,经济业务越来复杂,各主体之间业务交叉重叠,其中也不乏以减少纳税为主要目的,以不合规的关联交易筹划转移利润、调节税负,比如交易缺乏独立交易性,定价不公允等,这必然也会涉及财税风险。

税务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关联企业法人主体之间业务往来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和支付费用。

预防方法

1.涉及不同区域优惠税率的关联交易,应注意关联交易的实质经济业务,有合理商业目的。

2.熟悉不同税收优惠区域的适用政策。

3.了解税务机关反关联交易避税调查的程序

4.按税务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报、留存关联交易的原始资料,证明关联交易真实发生和定价公允。

问题十:其它税务问题

现象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还存在其它很多隐藏的税务问题,比如税收迁移问题,指的是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实施了税收迁移,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办公地址、税务登记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因涉税事项被税务机关处罚;股权激励计划中,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实施了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等。

预防方法

1.针对税务迁移问题,企业应该尽快按照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实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的一致性。2.针对税务处罚问题,应判断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需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判断,由税务机关出具证明。3.针对股权激励问题,企业需依据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股权激励应适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目,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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