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日/阐述)
作者:齐全禄 发布时间:2022-10-10 20:29:20 点赞:次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简称“财税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税13号公告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闻涛腾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地区纳税人),2020年5月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财税13号公告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的支持复工复业优惠政策,并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享受支持复工复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如,闻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地区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2020年3月至4月份决定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而仍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闻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的需要,在5月份可以享受享受支持复工复业优惠政策,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同时,鉴于实际经营业务的需要,闻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5月份按照原合同约定,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某单位开具了一份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闻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就该笔业务取得的销售额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5月份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仍可以适用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的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