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岛洼地税收(当日/推荐)
作者:王道超 发布时间:2022-10-08 22:31:10 点赞:次
1、用民事合同改变纳税义务
案例:某公司购买一间商铺,开发商承诺,商铺的全部税费均由开发商承担,于是这家公司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并付清了房屋的款项,但是开发并没有将公司应该承担的税费进行缴纳。到公司去办理房产证时,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契税40万、印花税3万,以及滞纳金20多万。
我们在第一章的税种的基础知识里讲到了契税是唯一由买受人来承担的,印花税是双方以合同或者应税凭据为标的来缴的,因此作为这家公司应当缴纳契税和印花税,这个纳税义务是不能被转嫁的,纳税义务是法定的。就像义务教育一样,就必须由孩子亲自上学来完成,而父母不可以替代。纳税也是一样,是不可以通过一纸合同就将本该自己缴纳的税款而由他人来缴纳。
还有相反的情况,我们常见的很多经济合同或者民间的惯例都是由购买方来承担一些税费,比如租房子,谁租房谁来交税,房东就要净收入,这样一来,即使租房的公司或者个人不要发票,那么出租方都需要缴纳税款,这个纳税义务是不能免除的,哪怕双方在合同中签:由承租人来承担税款,也没有法律效力。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因此,出租方要交税,承租方要尽量取得发票,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也说到了,取得发票并且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才是承租方最好的筹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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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经济合同改变税制安排
案例:一家企业,是生产化学产品并销售的,每天都有大量的产品出厂,发往全国各地,各批次的产品价格中均包含运输的费用,即对于买主来说是包邮的。经过中介机构筹划后,将运输的部分通过改变销售合同中的价格,进行拆分,直接将税率由原来的13%降为13%和9%,大大降低了增值税。
在案例中的这个运输的费用就是税法中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企业将销售产品和运输人为地拆分就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将本应该就是价外费用的运输费用通过合同来改变交税的方式,这种违法行为根本就不是筹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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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虚构业务来转换收入性质
薇娅的全部补税、罚款和滞纳金为13.41亿元,其中补税及罚款是12.18元,这里面的1.16亿元就是她虚构业务,转换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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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何转换收入性质的呢?
我们知道薇娅是网红吧,那她是用什么方式挣钱呢?就是通过网红的流量效应来代货,直播带货的话,对于主播主要是两种收入:坑位费和抽成。无论是哪种收入,是不是都是网红靠个人魅力、一种表演、一种广告的效应呢,这在税法中是很明确的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就定义了个人从事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如影视、表演、广告、经纪代办等服务。
同时厦税函〔2020〕124号有这样的规定,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注意,是“个人”从事以上的项目,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我们回忆一下,劳务报酬所得按照哪个税率来缴税呢?汇算清缴时是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那个七级的税率,最高档是45%。
税太高了,网红们就转换一下收入性质,变成了经营所得,为什么要变成经营所得呢?
因为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啊。于是,不仅是薇娅、雪梨、林姗姗好多的网红们就都跑去注册个体工商户了,她们很多人就注册在上海崇明岛的某某工作室,就是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崇明岛是有名的税收洼地,是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税是非常低的。
大家是不是会问?为什么成立个体工商户就违法了呢?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这是要有经营的性质,个体户要有合理的成本费用,要有雇佣的员工等,如果仅是注册个空壳,把钱转一下,再交很少的税,而她本人是在杭州,根本就没有在上海实际经营,其目的可想而知了。
可能大家还是会有疑问,那如果我在所在地注册一个个体户,是不是就不会被怀疑转换收入性质呢?
这当然没问题啦。我就用个体户来经营,如果个体户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员等条件,就符合“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是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如果当地还能给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话,那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薇娅有公司、有团队;要么就是从她所在的公司来取得收入,那她的收入就是工资薪金了,要么是她本人直播带货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无论是哪种收入,最终都是要按照综合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上海的个体户,就是很明显的转换味道了。也就是判断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主体是不一样的,劳务报酬就是以个人的形式来获取报酬;经营所得是以个体户的形式来取得报酬,同时个体户要有合理的成本费用及雇员,才符合经营所得的性质。
税法中定义的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此外,核定征收这个政策未来也会越来越收紧,在《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政策也是规避了很多中介机构,在做股权转让的筹划时,就是通过成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将转让所得的巨大收益来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来规避,这个政策就堵了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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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用工平台筹划个税
D公司的几位高管计划接受所谓的“税务专家”制定的“筹划方案”,将其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拆分发放,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具体来说,假设高管赵某的年薪(税前)为2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由D公司发放,其余的150万元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平台结算走账。该平台承诺为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差额普通发票,用于企业的列支处理。平台取得款项后,将通过套现转账或以所得核定征收的方式,在平台所在地缴纳较低的税款,税后款项再以转账的形式汇回高管或其家人的账户中。
这样的平台到底能不能用,有没有税收风险呢?这是很多学员问过我的问题,我可以给大家一个肯定的回答:能用!但是一定要真实!
企业要确确实实地有这些灵活的工作人员,而且是真实地提供了服务才行。不能像有的违法企业,将工资高的员工,一部分发工资,一部分走平台了,既能省社保和个税了,又能取得发票抵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谓是两全齐美。结果就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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