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深圳税收新政策(当日/表述)
作者:武耀萍 发布时间:2022-10-03 02:51:52 点赞: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269 号
深圳市***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593R):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少缴增值税及附加
你公司接受广州奥叠金属有限公司开具的118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
06217635-06217652、19746164-19746213、25182182-25182231,发票金额合计:11760535.84 元,税额合计:1999291.36 元,价税合计:13759827.20 元,开票日期:2018 年1 月5 日、2018年1 月9 日)已证实为虚开发票。
上述118份发票你公司已于2018年3月至7月申报认证抵扣增值税1999291.36 元,你公司上述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
(1)少缴2018 年4 月增值税418831.69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9318.22 元、教育费附加12564.95 元、地方教育附加8376.63 元;
(2)少缴2018年5 月增值税798726.93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5910.89元、教育费附加23961.81 元、地方教育附加15974.54 元;
(3)少缴2018 年6 月增值税577802.46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0446.17 元、教育费附加17334.07 元、地方教育附加11556.05元;
(4)少缴2018 年7 月增值税203930.28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275.12 元、教育费附加6117.91 元、地方教育附加4078.61 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少缴企业所得税
因你公司无法提供检查期间相关的账册凭证资料,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难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8年度营业收入94065466.52 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525237.32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881309.33 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8281.09 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843028.24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证据指向:《已证实虚开单》、认证抵扣清单、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公告截图、税务邮寄文书、申报资料等。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999291.3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9950.40元、企业所得税1843028.2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59978.74 元、地方教育附加39985.83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999291.3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9950.40元、企业所得税1843028.24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389361.99元。
以上应补增值税1999291.36元、其他税费合计2082943.21元、罚款2389361.99元,总计6471596.5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