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应纳税额计算)CFZ
作者:黄修良 发布时间:2022-05-20 19:08:57 点赞:次
【重点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购进农产品: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
(2)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收购金额×(1+20%)×13%
6.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
(1)适用试点范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
(2)核定方法:
①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
A.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注】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B.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注】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人库前的整理费用。
C.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③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典型例题】
甲企业从农户收购了高粱140000千克,3元/千克,总价42万元;所收购的高粱当月全部委托乙公司生产白酒35000千克,收回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0.85万元。当月收回的白酒全部销售,收取了不含税价款10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合计数。
(1)列举至少3种核定扣除方法。
(2)计算收购高粱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投入产出法)。
(3)计算甲公司当月应缴增值税。
『正确答案』
(1)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2)35000×(140000÷35000)×3×17%÷(1+17%)=61025.64(元)=6.1(万元)
(3)100×17%-6.1-0.85=10.05(万元)
【重点2】“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
一、不动产(取得或购进的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后)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
第二年抵扣(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
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1)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取得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b)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适用本方法
购进货物和设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等等及配套设施
(1)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A=(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A≤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改变用途当期,下同)。
A>已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4)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过路、过桥和过闸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按照营改增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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