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停供发票程序(税务没通知就停票)DSQ
作者:黄品贵 发布时间:2022-05-20 06:45:59 点赞:次
文丨天元律师公司王书桐
一、收缴、停卖发票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流程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用收缴或是终止开售发票的对策时,理应谨慎,要依规开展。法律规定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业生产制造、运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婚姻法要求的税款违纪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解决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是终止向其开售发票。换句话说,税务机关向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收缴、终止开售发票,有二项必要条件:
一是从业生产运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收管理法要求的违纪行为。即从业生产运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有征收管理法要求的违背税务变更、凭据和帐本管理方法、违背税务申报规章制度的个人行为、违背发票管理方案的个人行为、未缴税金个人行为、逃税、抗税、骗领进出口退税个人行为、躲避追讨偷税个人行为、躲避税收查验的方式及其别的违背征收管理法要求的个人行为。
二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解决。所说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解决,就是指对税务机关做出的期限纠正、催款税金、税款保护、申请强制执行、处罚等行政部门处分决定和行政处罚法决策,不予以实行,或是采用蒙骗、掩藏、迁移资产乃至暴力行为、危害等方法阻碍税务机关执行处分决定。
二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解决。所说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解决,就是指对税务机关做出的期限纠正、催款税金、税款保护、申请强制执行、处罚等行政部门处分决定和行政处罚法决策,不予以实行,或是采用蒙骗、掩藏、迁移资产乃至暴力行为、危害等方法阻碍税务机关执行处分决定。
收缴、停卖发票要遵循相对应的司法程序。税务机关要收缴或是停卖纳税人的发票,务必制做《收缴、终止开售发票认定书》并送到纳税人。结合实际,存有税务机关并没有做出收缴、停卖发票的书面形式决策,反而是以口头上方式告之公司终止开税票或同时在金税三期智能管理系统中实际操作终止或限定开税票,公司在具体开发票时税控系统不可以正常的打印出发票,这类并没有书面形式决策的要式行政主体而停票的流程也是失误的。
二、税收行政救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提出的决策,依规具有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提到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赔偿的支配权。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要求,税务机关假如违反规定停票,给纳税人导致经济损失的,纳税人有权利获得行政赔偿。行使权力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行政机关,应依照停票个人行为给纳税人导致的直接损失给与赔付。因而,税务机关且不能违背司法程序对纳税人开展停票,表层上是为了更好地中国税收权益,但事实上是一种逃避责任的个人行为。
三、税收经典案例
实例一:未按照规定申请造成停票
2、法律法规剖析:在此案中A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税务申报,产生了违反规定客观事实,在责令改正限期纠正后尚未开展相对应的解决,达到了停卖发票的2个必要条件,税局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制做书面形式《收缴、终止开售发票认定书》送到A企业,终止开售发票。
实例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型发票造成停票
再查清,B企业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已向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依规判决驳回申诉B企业的提起诉讼。由于行政裁决是对缴税异议提到诉讼的前置程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税贷款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缴税上产生争论时,务必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缴税决策交纳或是解缴税金及税款滞纳金或是给予对应的贷款担保,随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行政裁决;对行政复议决策提出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剖析:在此案中针对虚开发票的所得税专用型发票,稽查局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通过通告、催告函程序流程后,B企业仍未交纳税金,达到了停卖发票的2个必要条件,税收大队做为国税总局太原税局的各部委,具备单独权力和专业岗位职责,其有权利对所管区域内公司存有的税款违纪行为开展解决。税收大队做出停票决策的行政主体,合乎法律法规。
实例三:变更经营范围造成停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