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扣个人所得税公告)ASO
作者:张学旺 发布时间:2022-05-18 17:04:16 点赞:次
国税总局
有关发表《本人所得税扣缴申请管理条例(实施)》的公示
为贯彻执行新改动的《本人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全文,国税总局制订了《本人所得税扣缴申请管理条例(实施)》,现进行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配件:本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国税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本人所得税扣缴申请管理条例(实施)
第一条为标准本人所得税扣缴申请个人行为,维护保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利,依据《本人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全文、《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偏向本人付款所得的企业或本人。扣缴义务人理应依法处理全体人员全额的扣缴申请。
全体人员全额的扣缴申请,就是指扣缴义务人理应在代缴税金的下个月十五日内,向负责税务局申报其付款所得的全部自己的相关信息、付款所得金额、扣减事宜和金额、扣缴税金的实际金额和总值及其其它有关税收信息材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个月或是每一次预扣、代缴的税金,理应在下个月十五日内缴入财政,并向税务局申报《本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单》。
第四条推行本人所得税全体人员全额的扣缴申请的应税所得包含:
(一)薪水、薪酬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所得;
(三)稿费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
(六)资产租用所得;
(七)资产出让所得;
(八)不经意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初次向纳税人付款所得时,应当纳税人给予的纳税人鉴别号等基本信息,填好《本人所得税基本信息表(A表)》,并于下个月扣缴申请时为税务局申报。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汇报的有关基本信息转变状况,理应于下个月扣缴申请时为税务局申报。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付款薪水、薪酬所得时,应当累计预扣法测算预扣税金,并按月申请办理扣缴申请。
实际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今天应预扣预缴税款税款=(总计预扣预交应缴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总计增值税免税额-总计已预扣预缴税款税款
总计预扣预交应缴税所得额=总计收益-总计不征税收入-总计扣减花费-总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减-总计依规确认的其它扣减
在其中:总计扣减花费,依照5000元/月乘于纳税人当初截止到当月在本部门的就职受聘月数测算。
第七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给予相关信息并依规需要申请办理专项附加扣减的,扣缴义务人理应按规定在薪水、薪酬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给予扣减,不可回绝。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付款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下列方式按次或是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益减去花费后的额度为总收入额;在其中,稿费所得的总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测算。
扣减花费: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一次盈利不超过四千元的,扣减花费按八百元测算;每一次收益四千元以上的,扣减花费按收益的百分之二十测算。
应缴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一次总收入额为预扣预交应缴税所得额,测算应预扣预缴税款税款。劳务报酬所得所得适用本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配件),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占比预扣率。
居民个人申请办理本年度综合性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理应依规测算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总收入额,划入本年度综合性所得测算应交税金,税款多退少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付款薪水、薪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稿费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下列方式按月或按次代收代缴税金:
非居民个人的薪水、薪酬所得,以每个月总收入额扣减花费五千元后的额度为应缴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一次总收入额为应缴税所得额,适用本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配件)测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益扣减百分之二十的成本后的额度为总收入额;在其中,稿费所得的总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测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缴税年内税金扣缴方式保持一致,做到居民个人标准时,理应告之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转变状况,本年度终结后依照居民个人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付款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资产租用所得,资产出让所得或是不经意所得时,理应依规按次或是按月代收代缴税金。
第十一条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益的,以获得此项收益为一次;属于同一新项目持续性收益的,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益为一次。
资产租用所得,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益为一次。
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以付款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时获得的收益为一次。
不经意所得,以每一次获得此项收益为一次。
第十二条纳税人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工资待遇的,理应在获得应税所得时积极向扣缴义务人明确提出,并递交有关信息、材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金时依照享有税收协定工资待遇相关方法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付款薪水、薪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理应于本年度终结后2个月内,向纳税人给予其本人所得和已扣缴税金等信息。纳税人本年度正中间必须出示以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理应给予。
纳税人获得除薪水、薪酬所得之外的别的所得,扣缴义务人理应在扣缴税金后,立即向纳税人给予其本人所得和已扣缴税金等信息。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纳税人给予的信息测算税金、申请办理扣缴申请,不可随意变更纳税人给予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觉纳税人给予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可以规定纳税人改动。纳税人回绝改动的,扣缴义务人理应汇报税务局,税务机关理应妥善处理。
纳税人发觉扣缴义务人给予或是扣缴申请的本人信息、付款所得、扣缴税金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有权利规定扣缴义务人改动。扣缴义务人回绝改动的,纳税人理应汇报税务局,税务机关理应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给予的《本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减信息表》,理应按规定妥当储存归档。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专项附加扣减等有关税收信息和材料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扣缴的税金,按年交给百分之二的服务费。不包括税务局、司法部门等查补或是勒令补扣的税金。
扣缴义务人领到的扣缴服务费可用以提高网上办税工作能力、奖赏网上办税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依规执行扣缴责任,纳税人不可回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理应立即汇报税务局。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有未按规定向税务局申报材料和信息、未依照纳税人给予信息谎报虚扣专项附加扣减、应扣未扣税金、不缴或者缴已扣税金、使用或冒充别人真实身份等情形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解决。
第二十条本方法有关表证单书款式,由国税总局再行制订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税总局关于做好〈本人所得税全体人员全额的扣缴申请管理方法暂行规定〉的通告》(国税发〔2005〕205号)与此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