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纳税义务时间(股权转让纳税时间)DXZ
作者:邵冬梅 发布时间:2022-05-17 12:56:30 点赞:次
本人与公司股权转让缴税责任产生时间段的不一样
不论是股权转让,或是股权项目投资,或是股权换置,其关键全是变动股权的使用权,因而,理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应要求,如果是本人得话,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公司得话,应将股权转让的工资记入公司的收益,测算交纳所得税。
一、就个人所得税来讲,针对股权换置、股权项目投资、以股权抵付负债等,其缴税责任产生的时长并没有作出清晰的要求。
在有关本人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的税务[2015]41号文档要求,“本人以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让、获得被企业投资股权时,确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让收益的完成。”对于什么叫非货币性资产出让、获得被企业投资股权,文档中并没清晰的定义。因而,在这儿股权项目投资、换置、以股权抵付负债,其缴税责任产生时长应适用国税局[2014]67号公告的要求。
即,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签署生效;受让方已付款或一部分付款股权股权转让工程款;受让方已经具体执行公司股东岗位职责或是享有股东权利;国家相关单位宣判备案或是公告生效;税务局确认的其它有直接证据说明股权已产生迁移的。
在股权转让全过程中,只需具有以上标准中的任意一个,其缴税责任就已发生了。
二、就所得税来讲。
1、若公司是单纯性的股权转让,应于转让合同生效且进行股权变动办理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完成。
2、若公司以注资方式出让股权。假如是是非非关联公司,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申请办理股权登记时,确认收入的完成;
如果是关联公司,在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没完成股权变动登记的,则应当投资协议生效时,确定出让收益的完成。
2016年1月的分析——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缴税時间的明确
大型企业股权转让全过程中,通常还涉及到公司股东自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其中个人所得税责任产生时长如何确定,在日常生活中颇有异议。
原先,《国税总局有关公布〈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条例(实施)〉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称67号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后,较《国税总局有关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的征缴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的通告》(国税函〔2009〕285号,下称285号文档)发生了很大转变。这类转变,也提供了业内对67号公告实施前后左右个人所得税缴税责任产生时间段的异议。
在日常生活中,小编就遇上那样一个实例。2014年10月,王某与张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拥有A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张某,合同约定出让价为500万余元,彼此于2014年11月到工商局申请办理了股权工商变更,但2015年2月张某才将所有出让工程款付款给王某。
依照285号资料的要求,此类情形下,王某在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申请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时,应填好《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负责税务局申请。
可是,依照67号公告第二十条要求:“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签署生效的,义务人、经营者理应依规在次月15日内向型负责税务部门纳税申报,该文件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该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废除了285号文档。《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要求:“依规建立的合同书,开创立能生效。”此案若依照67号公告要求,自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生效,个人所得税缴税责任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