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财税40号文件(财税2021年第40号文件解读)KL
作者:徐永祥 发布时间:2022-05-14 16:13:22 点赞:次
为贯彻落实中间、省、市减税政策决策部署,再次搞好“六稳”、“六保”工作中,深入开展更高幅度组合型减税政策政策落实落地,保证各类减轻负担纾困政策对策直通企业登记,正确引导公司用足用好减税政策政策,路北区市财政局整理了2019年至今的中间、省颁布的减税政策政策,定编了《2022年减税政策政策明细》,在其中:2022年新颁布政策11项、2022年宽限期政策14项、2019年至今现行标准合理政策31项。
2022年减税政策政策明细
(2022年4月12日)
一、2022年新颁布政策(11项)
1、增加加工制造业等领域所得税期未留抵退税幅度
【享有行为主体】
“加工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性服务行业”、“电力工程、供热、天然气及水生产制造和供货业”、“手机软件和信息科技服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整治业”和“道路运输、仓储物流和邮政快递业”等6个领域(下称“加工制造业等领域”)。
【优惠內容】
(1)满足条件的加工制造业等领域,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负责人税务局办理退回增加量进项税额转出。
(2)满足条件的加工制造业等领域中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一次性退回总量进项税额转出;
(3)满足条件的加工制造业等领域知名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一次性退回总量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进一步增加所得税期未留抵退税政策执行幅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增加中小企业所得税期未留抵退税幅度
【享有行为主体】
中小企业(含个体户)
【优惠內容】
(1)满足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负责人税务局办理退回增加量进项税额转出。
(2)满足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一次性退回总量进项税额转出。
(3)满足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一次性退回总量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进一步增加所得税期未留抵退税政策执行幅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航空公司和铁路运输公司中止预缴税款
【享有行为主体】
航空公司和铁路运输公司
【优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公司和铁路运输公司分公司中止预缴税款。
【政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推动服务行业行业艰难领域纾困发展趋势相关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城市公共交通物流运输增值税免税
【享有行为主体】
公共性道路运输服务公司
【优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经营者给予城市公共交通物流运输获得的收益,增值税免税。
【政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推动服务行业行业艰难领域纾困发展趋势相关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5、3岁以内婴儿照料专项附加扣减
【享有行为主体】
3岁以内孩子的爸爸妈妈或法定监护人
【优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经营者照料3岁以内婴儿儿女的有关开支,依照每一个婴儿每个月1000元的规范预算定额扣减。
【政策根据】
6、分阶段免税小规模所得税
【享有行为主体】
所得税小规模
【优惠內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得税小规模适用3%增值税率的应税销售额,增值税免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税款新项目,中止预缴税款。
【政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对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7、提升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产品研发费加计占比
【享有行为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
【优惠內容】
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进行产品研发主题活动中真实造成的研发支出,未产生固定资产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在按照规定按实扣减的基本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根据现实发生额的100%在应纳税所得额加计;产生固定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依照固定资产费用的200%在应纳税所得额摊销费。
【政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科技部有关进一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研发支出应纳税所得额加计占比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8、加工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享有行为主体】
加工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內容】
加工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体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一部分税金可减缓交纳,减缓的时限为6个月。在其中,加工制造业中小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要求各种税款的50%,加工制造业中小企业可缓缴公告要求的所有税金。
【政策根据】
《我国税务总局财政部有关持续执行加工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减缓交纳一些税金相关事情的公告》(我国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9、增加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幅度
【享有行为主体】
合乎政策要求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高于100万余元但不超过300万的一部分,减按25%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政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进一步执行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中小微企业机器设备、器材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
【享有行为主体】
满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內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内新置办的机器设备、器材,企业使用价值在500多万元的,依照企业使用价值的一定占比自行挑选在所得税抵扣。在其中,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全文要求最少使用寿命为3年的机器设备器材,企业使用价值的100%可在当初一次性抵扣;最少使用寿命为4年、5年、10年的,企业使用价值的50%可在当初一次性抵扣,其他50%按照规定在剩下本年度测算折旧费开展抵扣。
公司挑选适用以上政策当初不够扣减产生的亏本,可在之后5个缴税本年度结转成本填补,享有别的增加亏本转结期限政策的公司可按现行标准要求实行。
【政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中小微企业机器设备器材企业所得税抵扣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我国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1、进一步执行中小企业“六税两费”免减并扩张应用领域
【享有行为主体】
所得税小规模、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户
【优惠內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所得税小规模、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户依照50%的税款力度减免资源税(没有水资源税)、大城市保护修建税、房地产税、城区土地税、合同印花税(没有证劵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地区文化教育额外。
【政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进一步执行中小企业“六税两费”免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我国税务总局河北税局有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六税两费”免减政策的通告》(冀税务〔2022〕9号)
二、2022年宽限期政策(14项)
1、生产性服务业经营者进项税加计抵减
【享有行为主体】
生产性服务业经营者
【优惠內容】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容许生产性服务业经营者依照本期可抵扣进项税加计10%,抵扣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生产性服务业经营者就是指给予邮政快递服务项目、电信业务、现代服务业获得的销售总额占所有销售总额的占比超出50%的经营者。
【政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海关总署有关推进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推动服务行业行业艰难领域纾困发展趋势相关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日常生活性服务行业经营者进项税加计抵减
【享有行为主体】
日常生活性服务行业经营者
【优惠內容】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容许日常生活性服务行业经营者依照本期可抵扣进项税加计15%,抵扣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生活服务业包含文化艺术体育文化、文化教育诊疗、度假旅游游戏娱乐、餐饮业酒店住宿、住户日常服务和其余生活服务。
【政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确立日常生活性服务行业所得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推动服务行业行业艰难领域纾困发展趋势相关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3、持续实施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享有行为主体】
个人所得税经营者
【优惠內容】
(1)住户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符合要求的,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用不划入当初综合所得,以全年度一次性奖金收益除于12月获得的金额,依照税率表独立测算缴税。
(2)持续执行外国籍本人津补助、中间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鼓励独立记税等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个人所得改动后相关优惠政策对接问题的通告》(税务〔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持续执行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持续执行外国籍本人津补助等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4、持续实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政策
【享有行为主体】
个人所得税经营者
【优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再次对年薪不超过12万余元且需缴税或本年度汇缴补税款不超过400元的免于缴税。
【政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涉及到相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持续执行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5、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记税政策
【享有行为主体】
个人所得税经营者
【优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获得个股期权、个股升值权、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奖赏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n}【政策依据】
{n}《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n}《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