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案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案例)
作者:陈伟平 发布时间:2022-04-30 03:09:19 点赞:次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委托境内的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200万元,委托境外的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500万元。
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00万元,其中房屋折旧50万元,设备会计折旧50万元,该设备原值500万元,会计上按10年折旧,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缩短年限为5年,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100万元。敲黑板政策要点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01人员人工费用。
问题分析:可加计扣除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过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问题分析:并不是所有行业企业发生研发活动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重点关注6个行业负面清单。
问题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研发人员、仪器、设备等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截至到2016年末,该项目尚未完成,甲企业具体经济业务介绍如下: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五险一金20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10万元。
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5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5万元。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将研发费加计扣除和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混淆,将办公费、通讯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等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导致未能准确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受托方提供的2016年研发具体明细如下: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五险一金18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9万元。
新产品设计费4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60万元,全部为设备折旧金额。问题分析: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差旅费20万元。核心产品与服务: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知识产权贯标、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其中,有30万元的材料费用直接形成产品组成部分对外销售。
直接投入材料费用10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目研究阶段已完成,正在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加计研发投入余额为60万元;2016年度9月份研发成功,取得专利证书,当年发生研发投入360万元,该项目经甲企业验收合格,10月份投入使用,按10年进行摊销。财税〔2015〕119号文件还规定,当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产生争议时,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问题分析: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