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合同(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是指)
作者:欧阳旅 发布时间:2022-04-28 19:57:14 点赞:次
1.《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这也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一种方法。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2.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第二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专利代理合同相关的规定是《专利法》第19条和《专利代理条例》。
4.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转移。
一、专利代理合同(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如何梳理
1.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2.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3.第3项属于《规定》的专利合同纠纷;第9属于权属、侵权纠纷,见《规定》第143条;第8项涉及临时措施,见《规定》第339条和第340条;第1015项属于行政纠纷。
4.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专利代理合同(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是指),怎么能认知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
2.合同纠纷的仲裁前提,必须是在合同中规定有明确清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产生纠纷后双方达成进行仲裁处理的协议。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
3.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4.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