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纳税筹划(个税纳税筹划现状)
作者:覃世群 发布时间:2022-04-10 12:10:26 点赞:次
1.高校教师的个人税收制度当中,其工资相应的缴纳税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基数,以划分等级的形式进行计算,并将最终计算得出的各个等级税额相加,作为高校教师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目前我国税法对月薪采用的是超额累进计税;年终奖是全额累进计税。是由于税务筹摘要:在现行工资制度下,高校教师的收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收入总体水平得到提升的。
3.针对这一规定的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当充分考虑其绩效工资的合理发放方案,降低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故想要减税就得从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着手。
4.为进一步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今后可从以下方面更加努力:第一,推动年薪制实施,进行全收入筹划;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集成流通;配备更专业人员,负责纳税筹划工作;实行动态筹划,适时修正筹划方案,实现筹划目的。
5.解读个税文件,调动筹划积极性纳税筹划工作不是财务一方的工作,需要全校教职工协调配合。
6.关键词:高校工薪收入;纳税筹划实践;研究背景及意义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将高等院校和大学教师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对象。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根据现行工资制度及福建地区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得到相应的薪资时,应当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个人所得税。结语本文针对现行工资制度下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提出三点筹划策略。
一、个税纳税筹划(个税纳税筹划现状),怎么应对
1.高校相关部门应当综合利用各项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以此降低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负担。
2.由于对个人所得税存在认识缺陷,还会认为纳税筹划仅仅是财务部门的责任。师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负担也在随之加重。
3.这一问题的产生导致部分员工为了降低缴税金额,常常会少报收入金额,不采用正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而是以偷税和漏税的行为降低缴税金额。第一种方案:按照月份平均发放绩效工资的方案。
4.则在不考虑该名教师的年终奖的情况下,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得出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方案包括以下两种。故月工资与年终奖的不同组合会有不同的纳税效果,表3为不同年收入下最优的年终奖金额。
5.由于当前大部分高校中的教师绩效工资发放是按月进行,部分按学期发放,不同发放方式,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存在极大差异。利用第二种绩效工资发放方案可以在没有增加高校任何支出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纳税筹划,使教师在完全合法的情况下,缴纳更少的个人所得税,从而增加高校教师的税后收入,为其带来更大的利益。
6.由于高校收入有其自身特点,与其他实体有显着差别,故非常有必要进行单独研究。理论结合实际,进行纳税筹划实践显得格外必要。
7.尽管教师个人收入提升,部分教师常常会产生名义上的收入增加,而实际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降低的问题,这种现象为教师带来困扰也是不可避免的。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二、个税纳税筹划(个税纳税筹划现状),如何快速研究
1.根据这一规定,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由高校将教师的工资收入中的一部分转化成为对教师提供必要的福利支出,通过提升其实物福利水平的方式,提高教师的合法权益,从名义上降低教师的工资。当前不进行纳税筹划会增加教职工税负,进行纳税筹划又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增加各单位间修改返工的人力和时间成本;纳税筹划是做到适合大部分人的政策理论性筹划,还是针对每个人具体筹划,成本和程度难把握。
2.故在现有分配模式下,人事处对固定性收入负责筹划;院系及教师对非固定性收入负责筹划,财务处统筹协调筹划工作。对于教师条件基本符合,又不完全符合时,通过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如影相随,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
3.具体方法如:福建地区税务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对于在职的高校教师,社会应为其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与住房条件,高校可在适当的情况下,结合校内经济现状,增设早晚通勤班车,提供接送教师免费上下班服务,为教师提供交通条件上的便利;为教师配备一定的教学资源,提高论文版面费等报销额度,并为其日后科学研究提供充足条件;为教师配备专用办公设备等办公必需品,提供更加便利的办公条件。当教师应缴纳税额超出等级划分的突破临界点时,需要适当调整税率,增加应缴纳税额。其余额为最终教师纳税所得额,其纳税所得额应为教师每月所得额去除五险两金之后工资收入的总金额,还要扣除个税起征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