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作者:陈广亮 发布时间:2022-04-08 04:08:40 点赞:次
1.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处置、租赁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开展对外投资和担保活动,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更深层次、更大程度、更广领域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努力把我省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2.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九条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单位征收,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一、收入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要怎么样解答
1.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不同特点出发,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考核机制。各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第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与同级财政部门定期对账,并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征缴数据和有关会计资料,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
2.加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征管制度。
3.执收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处理。第十三条缴款人不适于采用直接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可以直接执收款项,并根据财务制度规定,采取集中汇缴的方式定期将执收款项缴入国库,具体按照非税收入集中汇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入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怎样才能表述
1.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入与支出分离制度,执收单位的支出不以其执收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为依据。
2.加强对国有资源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监管,及时足额缴交国有资源和资产性收益。涉及国有土地出让的,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3.第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缴款人缴纳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执收部门提供的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将资金缴入收缴账户;执收部门确认收款后,使用《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4.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单位征收。禁止委托个人征收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执收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