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仙源财务造假(参仙源财务造假做法(详细阐述)(2个))
作者:李全索 发布时间:2022-04-03 19:21:21 点赞:次
1.理论部分阐述了财务造假的定义、动因、手段等内容,并介绍了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历程、现行制度规范以及与场内市场的区别。仔细研究这段话,发现短短的百余字反映出参仙源在该会计处理上的三处错误。根据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向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时,应当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亦即关联交易的公允价格确定应以向非关联方销售同样商品的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2.证监会由此认定其销售价格高于其从独立第三方的采购成本近一倍,销售价格虚高、不公允。倘若参仙源公司财务造假中虚增的高数额的利润,它2013年的经营其实是亏损的。
3.所以可以分析到,公司利润的增加对定向增发时的高股价有很大的辅助作用。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2014年12月8日,参仙源参业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4.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其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一、参仙源财务造假(参仙源财务造假做法(详细阐述)(2个)),要怎样论述
1.新三板挂牌公司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少计成本、虚增关联交易收入进行利润造假,成为新三板市场首例因财务造假被处罚的挂牌公司。参仙源未对外购野山参的成本进行结转,少计成本55,虚增利润55,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也暴露出证监会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监管依据实则不足的问题。
2.《非公办法》第20条规定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第60条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在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上,规定了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和主办券商作为义务主体,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收购人之所以可以纳入其中,在于《证券法》第四章已经对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在原有行政处罚的范围内做出具体明确。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的一种,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是与产品生产没有直接联系。
二、参仙源财务造假(参仙源财务造假做法(详细阐述)(2个)),怎么样才能简答
1.2012年参仙源的营收为7545万元,亏损为2329万元。要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需要在收入和费用这两个要素上做文章,增加收入或者减少费用。
2.在定期报告之外,对于符合《信披细则》规定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临时报告在信息披露标准的表述上基本与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包括时间上的及时性,和内容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案情简介2013年参仙源参业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从罚款的金额来看,其实证监会还是认定本案的财务造假性质是非常严重和恶劣的,不过由于本案并没有对广泛的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和影响,果真对中级机构进行处罚,处罚的程度和结果应该也会有所考量,这或许也是新三板挂牌的一个特色吧。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对象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故仅对此进行讨论。
4.对于第二种情形,从立法目的来看,应该解释为只要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即被认定为公开发行。参仙源采取的少计成本和通过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进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是财务造假的常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