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纵向公平(税收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
作者:郭敬森 发布时间:2022-04-03 05:10:57 点赞:次
1.就是不同纳税人所拥有的征税对象的数量相同,缴纳的税额也应该相同。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既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纠错目标,也没有形成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而且由于税收任务因素,也不利于从税务机关内部实施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
2.对工薪按月计征。脚手架的横向,纵向水平杆的区分,一般是指外双排脚手架。
3.在此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个人基本不征税。非劳动所得轻征税、劳动和经营所得重征税。
4.在一般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与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全年应纳税额远高于个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额。
5.根据税收公平理论,深入剖析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的现状及产生原因。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及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加上我国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在一些部门仍存在大量非货币化的隐性福利,如免费或低价获得住宅及其他各种实物补贴,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税收的纵向公平是相对的,它不能普遍应用于所有纳税人,它最适合处理个人收入的税负,而不是用来处理公司企业收入的税负。
6.其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至关重要,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7.这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从人的因素分析,目前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状况还不能适应进一步开放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政治思想素质不够过硬。
一、个税纵向公平(税收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怎么去概述
1.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支付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未曾预见到的问题。从物的因素分析,征管方式仍不能超越个人主动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缴的局限。
3.次计征产生的纵向不公平。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
4.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
5.与此相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高收入人群的比重却相对降低。
6.一些富豪不给自己开工资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机制对他们来说无关痛痒。
7.我国对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尚没有形成有较强针对性的职能部门监督和具有普遍性的纳税人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税款入库的数量和质量都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
8.评价体系存在严重的偏差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严重,加剧税负不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其纳税所得额绝大部分在第一和第二级,对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相当少,最后两极税率很少使用。表现在:首先,个人所得税实行以源泉代扣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管方式导致税负不公。
9.因来源不同导致同一性质不同收入项目缴纳不同的税收。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私人储蓄,将会抑制投资,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的弊端,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已势在必行。
二、个税纵向公平(税收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如何去论述
1.税负横向公平主要是指不同纳税人条件相同或纳税能力相同,其税收负担也应相同。国外税务部门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在电脑里纪录在案,不你在经营上会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国税、地税没有联网,信息化按部门分别执行,在实际征管中不仅不能实现跨征管区域征税。
2.以税收知识、税收故事、税收时评等精、简、短的宣传小品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税收政策及税收常识,传递国税好声音。让我们税企双方共同行动起来,依法维护税收公平。
3.全国工商联建议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7000元,目前市场普遍预期将提高到5000元。税负的横向公平是税负公平的一种,它对于税制本身的正常运转,对社会安定团结,以及平等竞争等有重要意义。
4.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同为勤劳所得,由于税法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既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也不利于鼓励勤劳所得。个人所得税偷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
5.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3月7日的记者会上表示,将改革完善个税征税模式,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将一些劳动性所得,比如工资薪金、稿酬等,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起来,然后确定起征点进行征税。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
6.2005年的税制改革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财政收入结构,总体要体现公平性: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