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聚宝盆两全保险(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作者:燕想 发布时间:2022-03-31 02:07:38 点赞:次
1.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红利给付。
2.上述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若保险合同终止时存在红利及利息,则我公司向您一次性退还相关红利及利息。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自保险合同第二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我公司将每年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4.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专家点评责任免除查看保险条例查看险种示例查看有关文档查看阅读全文等待期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5.若我公司确定保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年合同生效对应日派发红利,红利是非保证的。
一、平安聚宝盆两全保险(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开始简述
1.缴费方式保险期限产品特色三年返还,快速回报在合同有效期内,每3年可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8%的生存现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公司将按您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1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3.增值红利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
4.您可选择下列一至二项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现金领取累积生息若您选择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不再给付合同期满当年的生存保险金。
二、平安聚宝盆两全保险(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做表达
1.险合同生效对应日按我公司当年年初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年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及利息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或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
2.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60%给付满期保险金。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公司按我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