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施工增值税预缴(工程施工异地预缴税款)
作者:仇晨 发布时间:2022-03-31 02:05:35 点赞:次
1.在建筑企业出现留抵的情况下,预缴税款仍无法避免,尽管项目地的税收利益得到了保障,在占用建筑企业的资金的,也损害了机构地的税收利益。不过今天我们主要探讨的还是中小建筑施工企业的小项目,也就是没有在施工所在地成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2.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了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方便纳税人更快捷的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国家税务总局现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4.至此我们已经把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预缴的三个主税种和附加税说完了。
一、异地施工增值税预缴(工程施工异地预缴税款),如何区分
1.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鹰注: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这一结论的前提是建筑企业的应纳税额为正,且应纳税额要大于应预缴税款。
2.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已经全面施行增量进项税额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机构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问题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4.如果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有税率差,回来后也无需补缴这部分税率差导致的差额。预缴税款是按照项目分别预缴,预缴税款的基数是项目的总分包差,而纳税申报是按照纳税人整体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纳税人整体的总分包差,其结果是简易计税业务的预缴税款一定是大于等于对应的应纳税额。
二、异地施工增值税预缴(工程施工异地预缴税款),如何去解答
1.这种对于工资不高的工程公司来说很可能不划算,因为正常申报的话很可能是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的。主要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何博士在此呼吁并建议:全面取消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政策,由于异地施工导致的财政收入问题。
2.如果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或者应纳税额小于应预缴税款时,将会出现占用建筑企业资金的状况。文件依据如下:财税〔2016〕74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异地预缴的增值税,项目地税务机关会同步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之后在机构所在地正常申报纳税时此数会带出至已交税金,会在主表的最终计算应补退税额时中扣除,避免企业重复缴纳(一般纳税人企业也不要忘了填附表四。
3.根据现行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15%由企业所在地分担,35%由各地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地方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区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