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吕振发 发布时间:2022-03-30 22:12:41 点赞:次
1.出租车行业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计价器等机具开具国税监制通用机打卷式发票。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考虑注册(执业)税务师通过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客观、公正、稳妥地处理相关资产。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公开处罚依据。
2.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地税发票管理的后续事宜设置过渡使用期的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应自过渡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未设置过渡使用期的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在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吉林省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事务所结余的职工教育经费、应付福利费(包括按照1995年前的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事务所内部负责对各项基金、费用的处理。
4.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事务所要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与原挂靠单位彻底脱钩。第十三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执法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一、吉林省国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如何区分
1.工作标准及具体要求全省所有的事务所必须按要求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实行稳底脱钩。事务所改制报批应提交下列材料:挂靠单位同意改制的书面意见。
2.关于各种执业资格的保留改制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等各种执业资格的事务所,改制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保留原来的各种执业资格,需及时向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3.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代开增值税发票规定办理。第四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合法裁量。一般纳税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4.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在征得挂靠单位同意,可由注册税务师按其意愿组建为有限责任或合伙事务所。为稳定注册税务师队伍,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对事务所现有被界定为国家所有的净资产,以及挂靠单位过去无偿提供给将其所属权益全部或部分长期租借给改制后的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收回国有资产。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要求,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吉林省国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如何做回答
1.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地税发票的,应于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者税控装置及用户注销等事宜。需要到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委托代征营运车辆税收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13]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发票管理的平稳过渡、顺畅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发票的种类、适用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统印普通发票和定印普通发票。
2.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3.第二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增值税业务根据国税机关发票管理要求,采用相应的方式开具使用国税监制发票。
4.原挂靠单位不得将行政权力通过事务所转变为有偿服务,不得为事务所指定客户和干预事务所执业;原挂靠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到事务所兼职;原挂靠单位不得向事务所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业务介绍费、管理费及各种报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