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规定,下列各项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有)
作者:路笃柱 发布时间:2022-03-30 15:51:41 点赞:次
1.对以下六种情形销售外购的农产品应当免征增值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号)的规定,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2.根据目前我国财力及水产养殖企业规模测算,免征水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税收并不会造成明显影响,还能有效促进个体户、合作社等转化为企业组织进行经营。企业销售鱼肉不能享受财税〔2012〕75号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根据国家增值税相关规定,在流通环节鲜活或初加工的水产品增值税税率为9%,而鲜活的猪、牛、羊、鸡、鸭等畜禽产品可以免缴增值税,进一步拉大了两个产业的利润差距。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4.才能破除制约水产行业发展的政策枷锁,真正推动行业向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推动整个产业高质量发展。
5.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一、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规定,下列各项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有),怎样去研究
1.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跨省使用,严重阻碍了大宗水产品的流通。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
2.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的固定,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余购买的农产品再销售不得免征增值税。
3.建议相关部门出台与畜禽行业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鼓励规模化企业参与流通环节,促进大宗水产品供应链和交易平台的打造,缩短从塘头到餐桌的距离,让老百姓吃上更新鲜、健康、安全的水产品。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对水产和畜禽行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调整欠合理的税收政策,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已迫在眉睫。
二、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规定,下列各项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有),如何开始陈述
1.向合作社、企业收购农产品,可以取得对方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而向个人养殖户收购时,对方所在的税务局往往对代开普通发票有各种限制,且全国各地的要求也不一致。相关税法却未能跟上产业发展实际,依然对水产行业实行与畜禽行业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极大限制了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成为了行业始终处于小、散、弱困境的最大政策制约因素。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建议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允许跨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3.建议相关部门针对水产行业出台与畜禽行业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免征水产行业或水产养殖企业所得税,真正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助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4.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优化调整欠合理的税法,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成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牵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
5.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