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的消费税税率(酒的消费税率是多少)
作者:余晶晶 发布时间:2022-03-30 14:10:21 点赞:次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3.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特殊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酒的消费税税率(酒的消费税率是多少),如何开始认知
1.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4.(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6.大企业受到的影响将显著小于中小企业。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二、酒的消费税税率(酒的消费税率是多少),要怎么阐述
1.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从量计征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5.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6.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