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
作者:周慧悦 发布时间:2022-03-30 08:31:13 点赞:次
1.购进农产品以外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仍然按照现行办法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扣税。十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申请核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其中,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2.农产品抵扣政策调整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政策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有利于农民增收,引导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堵塞漏洞,解决现行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方便纳税人执行。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
3.《通知》及《公告》有关规定属于税收政策调整范畴,并没有就农产品购进凭证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等发票管理做出任何改变。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4.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和生活有所帮助。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括号。
5.其纳税环节包括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均适用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要怎么样描述
1.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核定扣除方法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适用投入产出法进行核定扣除。
2.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以下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均适用于核定扣除办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纳税人根据该比例及每月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3.十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制定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依据《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顺利进行,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操作实务及具体规定进行明确。
4.以上发票管理规范并未做出新的变更规定,收购免税农产品仍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规定认证和稽核比对,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相应发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可能,动摇了增值税稳定运行的根基。
二、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怎么做理解
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施办法共8章36条,分别介绍了核定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核定扣除方法、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适用核定扣除办法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核定扣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扣除标准申请及核定程序等方面内容。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2.十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3.十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4.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5.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农产品抵扣政策实施理想模式暂时存在较大的困难,只能在维持现行对农产品税收支持力度的前提下,针对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纳税人根据该单耗及每月销售货物的数量、农产品的平均购进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