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税金附件(计提本月税金及附加)
作者:陈昌磊 发布时间:2022-03-30 04:51:44 点赞:次
1.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约定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
3.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会依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按照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一定比例代征个人所得税,劳务公司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
4.社保筹划:对于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又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建筑项目,建筑企业与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已经缴纳了农村社保(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签订全日制的劳动合同,让农民工到其缴纳农村社保的社保局开出一份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将该已缴纳社保证明单交到建筑企业存档备查,则农民工回到城市务工不需要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费用,建筑企业也不需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
一、计提税金附件(计提本月税金及附加),如何总述
1.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如果包工头不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须将包工头及其所带的农民工看成建筑企业自身的施工队伍,凭农民工的工资表和工时考勤表记录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4.农民工的社保处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项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法人企业股东也必须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非全日制的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劳务发票、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劳务款结算单、劳务款支付凭证和领取劳务款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二、计提税金附件(计提本月税金及附加),如何快速陈述
1.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又重申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政策,并明确:对个人取得的盈余公积金的应纳税款,应该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则对上述政策中的资本公积金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和规定,指出文中所称的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建筑企业只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直接由建筑企业进行支付,则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