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条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
作者:冯馨 发布时间:2022-03-29 22:44:48 点赞:次
1.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适应新业务模式的发展,不少实体零售企业纷纷加大研发投入。
3.国家税务总局官方首次明确规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对纳税人而言,必须规范处理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并在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条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如何开始简述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潜在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8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明确了部分在技术研发费列支的材料费不得加计扣除。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定义的加计扣除标准,由此产生的研发费用若能明确归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将会提高零售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放宽加计扣除行业限制,可大幅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在大胆尝试科技创新活动时无后顾之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享受。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条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怎么才能解析
1.(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税〔2015〕11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这一规定不削弱了实体零售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能力,也造成线上线下更加不公平竞争。
3.动不能让企业获得新的科学技术,对于产品、服务、工艺等没有实质性改进,或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不属于研发活动,不能适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
4.这一系列科技产品的研发投入旨在为顾客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从而提高企业盈利水平。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5.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