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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举报案件回复规定(税务稽查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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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惠国 发布时间:2022-03-29 13:41:39 点赞:


核心内容:税务举报案件回复规定(税务稽查举报案件管理办法)1.第七条县(市、区)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以下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资料。2.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检举接待场所。国...


税务举报案件回复规定(税务稽查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1.第七条县(市、区)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以下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资料。

2.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检举接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相关举报中心了解所转送检举事项的受理情况,对应受理未受理的应予以督办。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应由辖区外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

3.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五章检举答复第十七条实名检举人要求告知检举事项处理情况的,由举报中心或举报中心受理点告知。第二十二条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点、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收或受理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三类检举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检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转交同级或上级纪检部门。

4.针对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和稽查改革后机构设置变化,《办法》明确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部门行使举报中心职能,规定跨区域稽查局受理检举事项的处置要求,明确争议处置程序。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第十八条未设立稽查局的县税务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统一处理。

5.第六条跨区域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资料。

税务举报案件回复规定,税务稽查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一、税务举报案件回复规定(税务稽查举报案件管理办法),怎么才能答复

1.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同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后处理。

2.第十三条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除前款规定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3.第二十一条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增加促进税务机关检举管理工作事合的具体措施。第二章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第五条各级举报中心和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检举人检举,应当登记《检举事项登记表》和《检举事项管理台账》。

4.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检举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5.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

税务举报案件回复规定,税务稽查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二、税务举报案件回复规定(税务稽查举报案件管理办法),如何才能表达

1.第四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3.各级举报中心和举报中心受理点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检举受理回执。

4.第三十四条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且不由本级处理的,转交下级举报中心或有处理权的跨区域稽查局。第三十一条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5.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的,转交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对本级收到的检举事项应当进行甄别。

6.接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及时登记处理。

7.第二十九条举报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实施办法》规定了省与市两级举报中心之间和市级举报中心与举报中心受理点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之间检举事项办理流程。

8.第三十二条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9.第十一条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和受理的辖区内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按规定职责进行处理。举报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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