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附征的计税依据(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
作者:吴世红 发布时间:2022-03-28 22:53:27 点赞:次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在全面营改增之后,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处理会计科目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3.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4.上缴教育费附加时: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一、增值税附征的计税依据(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如何做了解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3.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纳费期限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会计核算计提时: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4.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5.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其他规定教育费附加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的征收。
二、增值税附征的计税依据(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怎么能详解
1.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2.教育费附加:税率3%;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费=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还要交地方教育附加费:税率2%计算公式:应纳地方教育附加费=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3.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新会计制度下,把应交教育费附加都合并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处理。
4.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