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纳税人信息采集)
作者:柳增霞 发布时间:2022-03-28 18:19:52 点赞:次
1.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纳税信用信息的分类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纳税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纳税信用评估纳税信用评估方法、纳税信用评价周期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直接判级方式。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未领用发票且定额在起征点(不含本数)以下。
3.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第十五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2015年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5.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6.第七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7.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第二十二条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一、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纳税人信息采集),怎么样才能读懂
1.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的,从90分起评。
3.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第十二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公正、标准统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4.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税务稽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5.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6.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7.[条款废止]评价指标得分采取加、扣分方式,其中:非经常性指标的从90分起评;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齐全的从100分起评。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修订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纳税人信息采集),如何开始应对
1.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省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3.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4.第四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5.第九条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