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印花税暂行条例》)
作者:冯晏青 发布时间:2022-03-28 04:42:09 点赞:次
1.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3.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4.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5.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
一、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印花税暂行条例》),要怎么样讲解
1.第四十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汇缴许可证。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2.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3.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4.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印花税暂行条例》),如何快速概述
1.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如需将凭证带回的,交被检查人收执。
2.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编者注:具体解释见国税地函发016号。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3.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