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即征即退办理流程(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作者:张抒 发布时间:2022-03-28 00:34:29 点赞:次
1.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问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以及能否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
3.结尾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要求比较严格,核算上要求软、硬件分开,共同耗费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要求按比例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则不得分摊。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4.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在申报时须将此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表》及附表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项目列征(退)税数据中。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该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一、软件即征即退办理流程(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怎么做答复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应该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11年1月1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调整后的现行税率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3.因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不仅核算有要求,发票开具也要明晰。
4.当月销售收入如下:(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当月销售开发软件收入共计70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85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55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对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
二、软件即征即退办理流程(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如何定义
1.注意事项: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上述进项税额当月已经全部勾选抵扣。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2.计算时要注意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3.应提供资料: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011〕100号文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委托开发的软件产品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4.涉及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规定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