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业务宣传费)
作者:聂小云 发布时间:2022-03-27 22:13:55 点赞:次
1.两税法合并后,则其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15%=150(万元),超过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万元(200-150)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骍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新税法实施后,我们举例来说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列支方面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有较大差异。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一、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业务宣传费),要怎么样认知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务处理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方面,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税收待遇,有利于形成平等竞争的机会,建立统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规定,自2005年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3.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现行政策规定(除特殊企业)当年可扣除广告费1000*2%=20(万元)。
4.如果该企业为外资企业,现行政策规定广告费可全额扣除,即当年可扣除200万元;两税法合并后,则当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15%=150(万元),超过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万元(200-150)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税法比现行税法少扣除200-150=50(万元)。不应再从属性上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管企业采取何种宣传方式,一律将同类性质的开支归纳管理,既允许从广告公司取得的发票在所得税前列支,也允许从印刷厂、灯箱制作公司、条幅制作单位以及空飘气球、电动礼炮。
二、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业务宣传费),怎么陈述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2.通过比较可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对内资企业来说,新税法比现行税法更优惠;而对外资企业,新税法则比现行税法减少了优惠。甲公司系上市公司,按季对外提供财务报表。
3.完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务处理的建议不再从属性上区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加强反避税工作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根据同样的标准给予扣除,意味着再从属性上区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对于广告费的提取,2008年前,外资企业广告费一律100%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所得税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2%、8%、25%和100%的税前列支比例,规定特殊产品和特殊企业不得扣除广告支出。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5.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合计为25万元,超过的180万元(200-20)广告费可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年度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当年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扣除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