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作者:殷作燕 发布时间:2022-03-27 05:08:38 点赞:次
1.该批电视机单台生产成本1000元,同期销售价格为1200元,本年会计利润100万元。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
2.即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门构成固定资产,如空调公司将自己生产的空调安装在办公室使用,或工厂将自己生产的车床安装在新建的车间等,空调和车床即可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依照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逐步在税前获得全额扣除。
3.形成固定资产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通过折旧逐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认定的视同销售,属于企业所得税认定的视同销售。
4.风险点按成本价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具体规定。
5.特别是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在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会存在税会差异,企业务必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30行其他栏次,准确填写差异额。由于现行的所有纳税主体又是以法人为标志,这种纳税主体变化也可以看作是法人主体变化。
6.企业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即18%、27%),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很难确定其适用税率。纳税主体标准,对视同销售的判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视同销售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怎么能阐明
1.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这些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得额作为同口径进行比例分摊。
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企业所得税则以权属转移作为主要判定标准,财务人员要注意区分。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管理部门的非资本性支出,如印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会计账簿用于财务会计部门;工厂将自己生产的机械配件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支出等。
6.自用的金额在一定的数额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能扣除。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
二、视同销售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怎么样才能研读
1.政策基础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报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非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三种情形分类进行填报调整。
2.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缴纳各种税费。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主要是企业的财税人员对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断标准把握不准确,特别是对政策存在机械理解的问题。
3.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是下列8种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的会计处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还要将视同销售收入额计入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中,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
4.税法对纳税人的业务招待费、广告支出以及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规定了一定的比例,在控制的比例内可以全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可以对该笔业务实现的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出未来预计应缴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年终再行调整。
5.对这类视同销售业务可以简化,不做纳税调整。视同销售业务的分类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