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简易征收税率(固定资产简易计税)
作者:石融冰 发布时间:2022-03-25 09:57:00 点赞:次
1.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说明:如果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抵扣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则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6.对于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正常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看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是否允许抵扣且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则在出售时就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则适用按照简易计税的办法处理。该种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7.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8.您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并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13%,不能适用简易计税。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一、固定资产简易征收税率(固定资产简易计税),怎么去简答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适用简易征收。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对于税法允许抵扣因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未能实际抵扣进项税额的,视为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括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5.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的认定: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二、固定资产简易征收税率(固定资产简易计税),如何简述
1.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销售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根据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当然针对的是一般纳税人。
2.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只要你将成本中用于简易项目和适用税率分开核算,适用税率部分的成本取得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均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6.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