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作者:李金柏 发布时间:2022-03-23 13:18:23 点赞:次
1.其他国家对灰色收入、黑色收入也采取了各自的管理措施,并入税基一并纳税。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定,严格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2.十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300元内备案管理3天津地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7年第7号):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6.对奖金和单位福利收入而言,需要将暗补转变成明补,即将工资薪金以外的非货币性福利收入转化为货币形式的工资,或者将发放的非货币性职工福利按照当地相同或同类产品市场公允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使得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应税收入明晰化。
7.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人。500元内20宁波地税甬地税一[2003]181号: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如何去阐释
1.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属于征税范围,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不合法的得利而且那些不法的得利也应当被解释为课税的对象。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400元内9辽宁地税辽地税发〔2004〕125号: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准予其提出申请,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皖地税函[2004]347号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已停止执行。
6.十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对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在上述标准之内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在扣除公务费用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要怎么样评述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按限额300元扣除。
4.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