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公司之间转让股权涉及的税)
作者:汪军国 发布时间:2022-03-22 20:06:15 点赞:次
1.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2.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3.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无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视为无正当理由。《公》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4.实际上是对原股权交易中被收购企业估值的一种调整,它存在的基础是企业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括号187号)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5.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回复内容:您好。……根据条例第六条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以支付现金方式股权,且股权转让人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税的,对于个人所得税,有较明确的规定,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如果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6.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一、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公司之间转让股权涉及的税),要怎么样表明
1.第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股权转让所得计算风险点: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其第二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5.即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6.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属于以下文件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清算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本,按照《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分年度)》核定扣除。
7.这两项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7%、3%、2%计征。
二、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公司之间转让股权涉及的税),如何评析
1.可视转让所得金额大小,转让方历年盈亏状况,通过调整股权协议转让协议时间,合理调整确认所得年度。项目土增清算报告于20年9月15日提交,报告中有列明约400来万尾款未结清,在税务复核期间,我司相继将该尾款予以支付并取得对应合理发票,当地税务认为是在9月15日提交报告日之后取得的发票,不予认定成本,我司是在合理的复核期间取得的发票,况且截止目前税务还未出具结论,还未进行过申报,应该根据实际予以认定,不应以报告提交日为由给予剔除。
2.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
3.如果贵公司股权投资转让价公允,与股权投资成本持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十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纳税期限。
4.十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一定要提供相关鉴证报告。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关联方之间转让,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债务清偿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