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征收管理办法(房产税征收条件)
作者:黄术春 发布时间:2022-03-22 13:30:22 点赞:次
1.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2.帮助您探索企业内部旅行费用控制空间。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
3.收入用途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第一批房产税试点的两个城市是指重庆、上海。
4.房产税是取得房产证以后就要交的,如果是12月取得房产证,那今年是可以不用交的,往后推算一个月。
5.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6.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7.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8.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9.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凡逾期纳税的,应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其他征收点不再受理。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10.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优先重视工业创新服务复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创新中心、高科技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建设。
一、房产征收管理办法(房产税征收条件),要怎么讲解
1.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2.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2012年第三季度国内经济增长下降,2012年第三季度增值税同比增长8%,比上年同期下降19个百分点。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3.在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4.税收减免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5.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6.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7.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8.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重庆房产税分两种: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房产征收管理办法(房产税征收条件),怎样做诠释
1.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司应正确扣除库存损失。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4.了解房产税征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购买房产时进行合理的选择。征收管理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对象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5.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6.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低于销售额(营业)收入的3%时房产税征收范围。
7.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8.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9.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