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园区个人劳务报酬核定征收(南京个体户个税核定税率)
作者:陈晓利 发布时间:2023-04-21 19:45:24 点赞:次
南京园区个人劳务报酬核定征收
1.政策背景
2018年,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扶持,对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等多种情况下的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和征税。
2.征税标准
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南京市财政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京园区内从事劳务报酬性收入活动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 月收入不超过5000元时,适用20%的比例征收;
- 月收入超过5000元至10000元时,适用30%的比例征收;
- 月收入超过10000元时,适用40%的比例征收。
3.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在每一纳税年度的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向所在地税务局依法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南京园区还提供了线上申报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
4.申请税收奖励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以下情形的收入申请税收奖励个人所得税:
- 职工在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等法定社会保险下缴费部分;
- 人、武警官兵及其他服现役义务兵役期间取得的薪俸、津贴和补贴;
- 各类奖金中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部分;
- 在境外取得并已缴纳所得税的收入金额等。
5.注意事项
南京园区内从事劳务报酬性收入活动的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准确地填写申报表,不得虚假申报或漏报应纳税所得额;
- 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缴纳的将被加收滞纳金;
- 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6.总结
南京园区个人劳务报酬核定征收是根据税收政策和地方财政情况而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纳税人应当认真阅读相关法规,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注意及时申报、正确填写申报表、保留好证明材料等细节问题。
南京个体户个税核定税率
1.政策背景
2018年,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扶持,对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等多种情况下的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和征税。
2.税率标准
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南京市财政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京个体户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 月收入不超过5000元时,适用5%的比例征收;
- 月收入超过5000元至10000元时,适用10%的比例征收;
- 月收入超过10000元至15000元时,适用20%的比例征收;
- 月收入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时,适用30%的比例征收;
- 月收入超过30000元时,适用35%的比例征收。
3.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在每一纳税年度的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向所在地税务局依法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南京市还提供了线上申报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
4.申请税收奖励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以下情形的收入申请税收奖励个人所得税:
- 职工在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等法定社会保险下缴费部分;
- 人、武警官兵及其他服现役义务兵役期间取得的薪俸、津贴和补贴;
- 各类奖金中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部分;
- 在境外取得并已缴纳所得税的收入金额等。
5.注意事项
南京个体户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准确地填写申报表,不得虚假申报或漏报应纳税所得额;
- 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缴纳的将被加收滞纳金;
- 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6.总结
南京个体户个税核定税率是根据税收政策和地方财政情况而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纳税人应当认真阅读相关法规,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注意及时申报、正确填写申报表、保留好证明材料等细节问题。